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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汨罗市环保局集体审议环境违法案件

2014年08月13日 15:00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查案件。  姜冬科摄

  中国环境报通讯员文萍 姜冬科 记者刘立平

  湖南省汨罗市环保局日前召开案件审查会,对近日办理的4起案件进行了集体会审,除了其中一起因私设暗管需要补充法定排污口相关资料外,其余均通过审查。据了解,这已是汨罗市环保局今年以来召开的第八次案件审查会。为什么会有这样一套办案制度呢?事情还得从2012年说起。

  一次失败的强制执行申请

  早在2012年,汨罗市环保局就向汨罗市人民法院申报过一起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事情源于当地一家歌舞厅噪声过大,屡遭周边住户投诉。后经执法人员现场监测显示,歌舞厅噪声超标5分贝。汨罗市环保局当即向这家歌舞厅下达整改文书,要求其立即整改。随后,歌舞厅业主采取了一些措施隔声,但仍然超标,周边住户极不满意,甚至与歌舞厅业主发生肢体冲突,矛盾进一步扩大。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为平息事态,督促歌舞厅整改到位,汨罗市环保局以违反上述规定为由,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关于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对这家歌舞厅下达处罚文书,并处以两万元罚款。

  然而,在向汨罗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经审查后却认为行政处罚不适当,理由是《噪声污染防治法》没有明确罚款具体数额,如果参照其他法律,必须有参照执行的执法解释之类文件,并在处罚文书中予以说明。

  最后的结果是,这起案件汨罗市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这使得后来汨罗市环保局面对同类型问题的环境执法活动,一直处于被动局面。

  集体审议制度化

  2013年3月,曾在法院工作多年的汨罗市政法委副书记柳才平调任汨罗市环保局长。此前,柳才平对申请执行不成功一事有所耳闻。他认为原因主要是执法人员对法律理解不够到位。到任后,在与环保局干部职工谈心中,多人向他反映办案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遇到涉及监测、技术标准等专业知识就一抹黑,跟着感觉走,特别是法律、业务都精通的人不多。同时,办案中少数负责人权力太大,个人说了算。

  为了让一线执法人员接受集体检阅,提高整体执法水平,同时从源头上防止公权私用和权力寻租,柳才平决定建立一个类似集体审查的制度,汇集监察、监测、法制、污染管理等各方面专业人才会审案件,提高环境案件立案和办案准确率,同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2013年4月,汨罗市环保局正式成立案件审查委员会,由局长任主任,主管执法(法制)局领导任副主任,监察大队、法制股、监测站、纪检监察室负责人为成员,相关一线执法人员为列席人员。

  工作流程是监察大队移送的案件经法制股初审合格后,由案件审查委员会召开集体审查会。会议先由法制股介绍案情,提出处理意见,再由与会人员讨论,对事实、证据、程序及法律适用存在异议的,当场提出完善意见。经过探讨,经绝大多数成员通过的案件,则进入正式处罚程序;审查未通过的,则继续完善或重新办理。

  观点的自由市场

  今年2月,在一次案件审查会上,委员们就对一个违反排污申报案件产生了重大分歧。

  事情源于某企业以不锈钢为原料进行粗加工,生产一直不正常。2013年11月,环保局下达限期排污申报文书,要求其在今年1月15日前主动履行排污申报登记文书。然而,这家企业却无动于衷,2月份,执法人员多次致电企业负责人,催促其完善申报登记手续。这家负责人却以企业未生产、准备关门为由拒绝办理申报手续。鉴于这家企业逃避法定义务意图明显,执法人员决定立案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移送法制股处罚。

  案审会上,法制股认为,案件材料无法体现企业排污者身份,因而要补充企业生产方面的证据。而一线执法人员认为,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里,并没有规定拒报类案件必须收集企业生产证据,因而不是必要证据。

  不同观点的两派“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双方争得面红耳赤,不可开交。

  见双方似乎都有道理,作为案审委主任的柳才平提出一个建议:为慎重起见,查明这家企业违法生产事实后再下达处罚文书。

  此建议得到大家一致同意。3天后的一个深夜,5名执法人员悄悄靠近企业,只见企业大门紧锁,隐约中,高高的烟囱未曾看到浓烟,似乎没有任何生产迹象。执法人员不甘心,决定绕企业周边走一圈观察情况。在企业后墙外,细心的执法人员闻到一小股焦炭的味道,爬上围墙后,听到呼呼的抽风机声音,断定企业肯定在生产。在叫开企业大门后,执法人员直奔生产车间。果不其然,车间内的6名工人正在生产线上加工生产。

  原来,企业为躲避税收和相关职能部门监管,拉上窗帘,专门在晚上十点后才生产。抓住了企业生产现场,业主不得不承认了排污事实,汨罗环保局当即严肃查处了这家企业。

  还有一家餐饮企业,由于离居民区较近,油烟没有处理直接排放,气味呛人,周边居民纷纷投诉。汨罗环保局上门对这家企业下达整改文书,要求其认真整改,协调邻里关系。但企业却固执地认为是周边居民故意刁难,拒绝采取措施整改。随后,居民联名向政府反映情况。执法人员制作了问话笔录,拍摄了营业场面,询问了周边住户。

  在案件审查会上,与会人员都同意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进行处罚,但是,却对如何认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油烟污染产生了分歧。

  有同志认为,餐馆有油烟收集装置,如果油烟没有超标就不能说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油烟的浓度进行监测,看是否超标。有的则认为,餐馆油烟只有一个排气扇对外排放,没有其他处理设施,肯定不达标。在争论不下时,监测站长找出《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他根据文件中“无组织排放: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的规定,推定这家餐馆未安装任何油烟净化设施视为超标,也无须监测。此话一出,其他同志都豁然开朗,办案人员也吃了定心丸,按程序处罚,餐馆最终按要求进行了整改,周边住户也十分满意。

  成果是最好的说明

  今年2月,汨罗市长乐镇一乡镇企业未履行处罚决定被申请强制执行。汨罗市人民法院下达《行政裁定书》后,企业依旧无动于衷,直到其户资金被法院冻结后,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随后,企业主通过各种渠道找到法院及环保局领导,请求从轻处理。柳才平一句“这是集体处理意见,必须执行到位,我一个人无法改变”,顶住了所有说情者。最终,法院从冻结的企业账户资金中划拨10万元作罚款。

  今年5月,某知名企业擅自扩大产能被立案调查。这家企业倚仗社会关系好,对一线办案人员态度傲慢,扬言环保局不能把他怎么样。在听说要立案处罚后,企业负责人托人向环保局领导说情。

  不久,这起案件被摆上了案审会议程,一位领导首先发话,认为这家企业经济上有贡献、社会上有影响,应站在优化发展环境的角度上再给企业一次改正机会,暂不处罚。而一线执法人员认为,作为大企业更应该带头遵守法律,如果法律只惩罚小企业,却对大企业网开一面,将会起到很坏的示范效应,这既影响环境执法权威,又伤害一线同志积极性。

  执法人员的意见得到了其他多数人的支持,案件按正常程序办理,最终迫使企业停止扩建,补办手续并接受处罚。

  由于审议会集体把关,提高了执法水平,杜绝了个人说了算,也堵住了说情风。去年以来,汨罗环保局共审查案件58起,立案准确率100%;移送司法部门15起,移送成功率100%,其中包括5起刑事案件。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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