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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年底前四川设市城市将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

2014年08月21日 15:12 来源:成都日报 参与互动(0)

  日前,省发改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意见(川发改价格〔2014〕726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在2015年底前,设市城市原则上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18年底前,县城城区以及其他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原则上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目标,要求各地在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时,严格按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同步推进城镇供水价格分类简化工作。记者昨日从市发改委了解到,目前成都居民生活用水终端水价为2.94元/立方米,未来阶梯水价如何执行,我市将根据相关要求研究贯彻、执行意见。

  目标:2015年底前 设市城市原则上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

  “2015年底前,设市城市原则上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18年底前,县城城区以及其他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原则上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各地在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时,要严格按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同步推进城镇供水价格分类简化工作。”根据《意见》,居民阶梯水量原则上设置三级。第一级水量,由各地结合实际,将区域内扣除空置户后的所有用户用水量进行排序,按覆盖80%范围内用水量最多的用户年用水量除以12个月,得到的月均用水量为第一级水量,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第二级水量,将区域内扣除空置户后的所有用户用水量进行排序,按覆盖95%范围内用水量最多的用户年用水量除以12个月,得到的月均用水量为第二级水量,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的用水部分。

  三级阶梯:建议第一级阶梯不超过15立方米/户·月

  我省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量建议值为:第一级阶梯不超过15立方米/户·月,第二级阶梯不超过25立方米/户·月。各地价格、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近三年居民家庭用户实际用水量,主动邀请当地消费者协会、相关新闻媒体参与,科学合理确定分级水量。个别地区居民家庭用水量特别多的,可适当突破上述建议值,但幅度不得超过20%。已实行居民阶梯水价的城市,要在完善阶梯水价制度工作中予以调整。

  在制定各阶梯价格方面,《意见》提出,根据不同阶梯的保障功能,第一级和第二级要保持适当价差,第三级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拉大价差,体现多消费多负担,抑制不合理消费。一、二、三级阶梯水价原则上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缺水地区,含水质型缺水地区,应进一步加大阶梯价差,具体由各地根据当地水资源稀缺状况、城市供水建设实际和现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等因素确定。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水价标准应按与第一级阶梯1:1.15-1.25的价格水平确定。其中本次实行居民阶梯水价时,合表居民用户水价调整困难的,可暂执行第一级阶梯价格,但在今后水价调整时应按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2018年底前 设市城市原则上完成“一户一表”改造

  《意见》要求,已实行“一户一表”的城镇居民家庭用户均应实行阶梯水价。居民家庭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确定,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一户;无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水表为单位。各地在制定居民阶梯水价实施方案的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城镇居民、供水企业、消费者协会、社区等各方面意见,认真组织研究论证,并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履行听证程序。

  此外,我省还将加快城市“一户一表”改造。设市城市原则上要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户一表”改造,县城城区以及建制镇原则上要在2020年底前完成“一户一表”改造。新建住宅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分户水表。户表改造和新建住宅水表应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记者 王伶雅)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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