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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原有生态面貌”需立法确认

2014年08月28日 14:49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戴浩

  【案情】

  江苏省无锡市蠡湖惠山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景区管委会)在负责开发建设动植物园和儿童乐园项目的过程中,擅自占用两万平方米左右的林地。

  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景区管委会将非法占用的林地恢复用途并赔偿损失,立即将项目区域内裸露的部分土地进行复绿固土。

  一审法院判令景区管委会一个月内完成17477平方米林地改变用途的申报程序,将异地补植费用人民币79.44万元汇至指定账户,并在6个月内完成杨湾地块4500平方米的异地补植,景区管委会及其他地块使用人6个月内完成2500平方米宕口地块复绿固土工作。

  在国内日益高发的深入性开发自然生态环境的大背景下,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越来越多,而在通常的审判结果中,多以判处一定数额的罚款或异地生态补偿为主,少见要求恢复原有生态面貌的判决。

  【反思】

  在国内现有的开发强度下,自然生态环境原已受到了较大威胁,多数开发者在地方政府或明或暗的支持下,往往不顾《环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警示,贸然破坏自然生态环境。

  从宏观处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类的专项法律法规较少,没有形成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保护生态资源。

  而在日本,《鸟兽保护以及狩猎法》、《自然公园法》、《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保存法》等种类繁多、面面俱到的法律条规,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

  另一方面,即使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基础,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较低,造成了低犯罪成本、高投资回报的实际局面。地方政府作为地方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即使发生了一定程度的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也由于考核、监管等体系的问题,而不受牵连。更重要的是缺少对地方政府的司法问责,或者缺少实际执行,造成了当前行政管理为主体下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多发。

  而开发商这里,既有地方政府的纵容,授意于开发商肆意妄为,也有受到胁迫之后,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恍若无视。即使受到相关法律惩处,也仅仅做相对较少数额的处罚或者一定程度的异地生态补偿,大大降低了违法成本,使得生态环境案例的日益高发和越演越烈。

  在此情况下,及时健全完善生态环境类的法律法规体系,构建上层设计尤为重要,在建立相关法律法规时,应切实提高对相关违法行为的犯罪成本,不仅仅采用简单的经济手段作为枷锁,而应以惩罚性指导思想替代原有的赔偿式指导意见,积极引入刑事责任理念,积极拓宽刑事责任的适用性和实用性,从制度上和手段上打压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环保局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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