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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海一电镀厂暗管直排废水 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4年09月03日 10:52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庭审结束后,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三级法院法官,环保部门及海洋渔业部门工作人员将被告购买的28.2万尾鱼苗放养至九龙江水域锦江段。 资料图片

  中国环境报通讯员曾咏发 朱加良

  “6·5”世界环境日上午9时30分,随着审判长敲响法槌,由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受理的一起非法排污污染生态环境案正式开庭。被告人当庭认罪并自愿治理受污染水体。

  这个案件并不大,却对福建省生态审判极具意义。这是福建省生态审判“生态修复模式”的首次司法实践,本案庭审同时进行了福建省司法审判的首次庭审微博直播。不仅如此,本案还是一起环境公益诉讼。另外,以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起诉,也是本案的亮点。

  回访:企业拆卸设备进行整改

  环保部门已会同供电部门对公司采取断电措施

  8月下旬,笔者随龙海市环保局执法人员来到龙海市海澄镇。

  龙海市铭威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威公司”)就在镇区,位置靠江。龙海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告诉笔者,环保部门在报经龙海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已会同供电部门对公司实施了断电。

  厂房外,黄色的外墙上早已卸去了公司的招牌,工厂的大门敞开着。往里走,地上杂乱无章地堆放着铁制品的半成品。近200平方米的厂房内,只有5名工人正在拆卸电镀池里的设备。临时负责人陈先生称,将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整改。

  走出厂房,是九二一北路。好几个厂房并连成排,大多没挂工厂名字。绕过九二一北路,厂房的北面正是九龙江南港湾,直线距离不到200米。此时,已找不到偷排污水至九龙江的暗管。

  案情:公司私设暗管偷排废水

  废水中含有有毒物质,环保部门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

  在采访中,不少龙海市群众表示,应加大对企业偷排行为的查处力度。这起污染案件,正是环保部门检查发现的。

  据了解,铭威公司主要从事电镀加工生产,2004年10月通过漳州市环保局环评审批,2006年12月通过漳州市环保局项目竣工验收。

  2013年6月27日,龙海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依法例行对铭威公司进行检查。在检查现场,铭威公司正常生产,公司实际有4个生产车间,第一、四生产车间正常生产,第二、三车间未生产,生产车间的酸雾未进行收集处理,直接无组织排放,第四车间堆放约7吨电镀污泥,污泥堆放未按电镀危险废物规范设置,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法定排污口未见出水。

  执法人员发现,在厂区外九龙江海澄段的岸堤有一条暗管,流出黄褐色废水。经核查,这条管道是公司私设的排污暗管,与污水处理设施收集口相连,电镀废水未经处理,经此暗管直接排往九龙江海澄段水域。

  随后,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联系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场的情况下,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拍照、制作检查笔录和采集水样,采集的水样送到龙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检验。此后,陈明让厂里的工作人员将暗管堵住。

  检测报告显示,电镀废水中含有重金属六价铬、总镍(第一类污染物)及危险废物废酸液,其中总镍和pH值超标,属于严重污染环境。龙海市环保局的检测结果获得了福建省环保厅认可。

  龙海市环保局认为,铭威公司私设暗管直排未经处理电镀废水的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同时,排放的电镀废水中含有六价铬、总镍、废酸液等有毒物质,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犯罪。

  2013年7月10日,龙海市环保局将本案移交给龙海市公安局。不久后,陈明到公安机关投案。

  据陈明供述,2013年4月底,为节约排污成本,他指使周某等人偷埋暗管,连通污水收集池与厂房北侧的九龙江海澄水域滩涂。2013年6月初,公司就已经开始利用暗管偷排生产废水。

  宣判:被告当庭认罪自愿受罚

  购买鱼苗放养,修复环境构成量刑减轻情节

  “今天是‘6·5’世界环境日,我却因为污染环境而站在这里,我非常后悔。以后我会改过自新,做一个保护环境的人。”坐在龙海市人民法院第七法庭被告席上,陈明讲述了这番话。

  在铭威公司被环保部门检查,东窗事发后,中华环保联合会以陈明和铭威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6月5日上午9点半,经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本案庭审在龙海市法院的官方微博上直播。在庭审现场,对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明犯污染环境罪及“严重污染环境”的事实,陈明和辩护律师都没有异议。

  龙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明身为公司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案发后陈明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积极对九龙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购买6万元鱼苗于宣判当日进行放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陈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经审前社会调查,对陈明可宣告缓刑,但应在判决生效后接受社区矫正。

  法院当庭宣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陈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

  中华环保联合会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陈明购买28.2万尾鱼苗放养,用以修复九龙江生态环境。

  庭审结束后,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3级环保部门、法院法官及海洋渔业部门工作人员将被告购买的28.2万尾鱼苗,在锦江道九龙江水域放养,为生态审判的“生态修复模式”作了生动的诠释。

  探索:法院要求放养鱼苗

  “生态修复模式”的首次司法实践

  作为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诉讼代理人,福建省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建亮说,以往单独起诉的公益诉讼案件,并不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以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起诉,这在漳州地区还比较少。被告存在自首、当庭认罪等可以从轻处罚情节,从法理上来说,判决还是比较公正的。

  “福建省是环境保护先行先试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副院长秦传熙介绍说,今年5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规范“补种复绿”建立完善生态修复司法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但内容更多涉及在林业方面的生态修复。

  根据生态修复司法机制,龙海市人民法院结合案件实际,要求放养鱼苗以修复水环境。另一方面,被告投放鱼苗,修复被污染的九龙江水环境,也构成量刑减轻的情节。

  “环境污染发生后,公共资源受到损害,诉讼主体一般是政府机关,由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代为提起诉讼。”秦传熙表示,本案是由社团组织代为提起公益诉讼,这在福建省尚属首次。

  “造成什么损害,就要用什么方式弥补。”秦传熙补充说,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在督促他通过缴纳民事赔偿,投放鱼苗来达到生态修复的目的。

  “通过让被告自行投放鱼苗这种形式,把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修复起来,达到了公益诉讼的目的。”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马勇说,当前,企业违法成本低,单靠环保部门行政执法,已经跟不上形势需要,必须采取有力手段加以遏制。通过启动公益诉讼,让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形成合力。在民事方面,行政机关罚款几十万元,对违法者影响可能不是很大,但是让违法者戴上手铐,就是触及灵魂的处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庭长祝昌霖表示,这个案件并不大,但影响比较大。本案对今后在环境污染案件开展预防性司法、修复性司法、公益性司法都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部分企业社会责任缺失,以各种隐蔽手段逃避环境监管、偷排偷放恶意排污行为时有发生。”福建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说,面临严峻的环境形势,福建省环保厅要求各级环保部门以新修订的《环保法》为契机,对非法偷排、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出重拳、用重典,对相关企业、单位和责任人严惩不贷。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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