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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经济杠杆撬动企业减排积极性

2014年09月10日 13:56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本报记者童克难

  9月1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调整污水、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新的收费标准将每污染当量的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不低于2003年标准的两倍,并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

  调整后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将给企业带来哪些影响?经济杠杆如何促进企业污染减排?政府如何保证排污费政策落实到位?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相关专家。

  □旧制度沿用十多年

  ■“半折优惠”活动将结束

  排污费是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收取的污染治理费用,主要包括污水、废气、噪声和固危废物排污费。上世纪70年代末,为促进环境保护,我国开始探索建立排污收费制度。

  2003年,国务院颁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明确了排污费的征收使用方式等问题。同年,原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和原国家环保总局等联合出台了《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了排污费的具体征收标准。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总工程师王金南介绍说,在2003年规定具体征收标准时,国家就考虑了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所有排污费征收标准仅相当于测算成本的一半,其中,污水类和废气类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分别为每污染当量0.7元和0.6元。

  虽然现行排污收费制度从2003年实施至今的十多年时间里,对筹措污染治理资金、防范污染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过程中也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十多年前的征收标准只相当于测算成本的一半,那么如果再加上通货膨胀等经济因素,目前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显然过低。”王金南表示,过低的征收标准不能对企业形成有效的约束。同时,由于旧制度没有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不能充分调动企业治污减排的主动性等新问题也开始凸显。

  如何引导企业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提高生态效率上,将被动的节能减排变为主动的节能减排?加强经济手段、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势在必行。

  《通知》要求,调整后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将每污染当量的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不低于2003年标准的两倍。也就是说,沿用十多年的“半折优惠”活动将正式结束,新的收费标准将不低于测算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调整后的征收标准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按照高于上述标准调整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也就是说,国家划定了征收标准的下限,而具体标准则由地方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环境形势等综合因素进行衡量。

  这种调整,在一些地区已有先例:2007年以来,全国先后有江苏、安徽、上海、河北、北京等16个省份陆续调整了部分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多数地方提高幅度在50%~100%之间,北京市和天津市提高幅度较大。

  □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加大重金属排污费征收力度

  本次《通知》的一大亮点,就是实施“差别化”的收费政策。

  “环境问题种类不同,各地方的具体情况也不一样,实施‘差别化’收费制度,就避免了‘一刀切’的情况出现。”王金南表示。

  而除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地方特点的排污费征收制度,“差别化”收费政策还体现在改变了原来实行单一收费标准的做法,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各省(区、市)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

  也要按照各省(区、市)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实施这种差别化收费,很好地诠释了《通知》运用经济杠杆激励减排、约束排放、严惩超标、调动企业治污减排积极性的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副院长吴健表示,目前的征收标准已经趋近于企业的治理成本。按照此标准,火电、钢铁、水泥和医药等重点行业将受到很大影响,以产品几乎无差异的火电为例,排污费增加将直接转化为企业的成本。按照差别化征收排污费,就促使企业不得不仔细算一下经济账,是继续加大污染防治投入、开展深度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还是安于现状,以单纯缴纳排污费代替污染治理。

  “《通知》的另一个亮点,就是加大了5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力度。”王金南表示。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通知》规定的“十二五”期间需要重点治理的4项污染物,《通知》确定了此次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的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COD和氨氮。

  除此之外,根据《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有关要求,《通知》还确定了5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

  对此,王金南解释说,根据现行排污收费规定,在每一污水排放口,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绝对数较小,一般不会进入排放口前3项,就不能征收排污费,也无法促使企业主动治理。为加大重金属污染治理力度,《通知》规定:在每一污水排放口,5类重金属污染物无论是否排在前3项,均须征收排污费。其目的就是要通过加大对重金属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力度,促进重金属污染治理。

  □提高排污费收缴率

  ■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据了解,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现行排污费实行“环保部门开票、商业银行代收、财政部门统管”的征收模式。

  排污费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根据企业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环保部门主要有两种核定排污费的方式:一是对已经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且通过有效性审核的企业,按照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二是对排放污染物种类多、无组织排放且难以在线监控的企业,按照环境保护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和监督性监测数据核定排污费。

  为准确核定排污费,《通知》要求各地一方面要强化监管, 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做到排污费应收尽收。为了将更多的污染企业纳入收缴范围,提高排污费的收缴效率,《通知》要求,2014年底前,所有具备安装条件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要完成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并正常运行;2015年底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的钢铁、造纸、水泥等主要污染行业,必须实现严格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2016年底前,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均要实现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地要大力推广政府从第三方购买专业服务,由第三方负责安装、运营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保监控数据真实、准确,大幅提高排污费收缴率。

  吴健介绍说,为确保排污收费政策落实到位,《通知》主要提出4方面举措:一是加强执法检查。要求各级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逾期不缴纳的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二是做好信息公开。要向社会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排污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等信息,提高透明度。设立热线电话、网络举报等平台,畅通公众表达渠道;对举报的违法排污,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排污费等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三是明确进度要求。要求各地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进度,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推广自动监控设施应用,提高排污费收缴率。四是建立通报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将联合建立排污费收缴情况季度通报制度,对不按规定落实政策的地区,将予以通报。

  王金南介绍说,排污费收将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等。“调整排污费只是手段,最终目的还是与其他经济政策一起倒逼行业自主进行转型和调整,用经济杠杆‘撬动’企业污染减排积极性,推动环境质量的整体改善。”王金南表示。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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