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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光公司倾倒废酸 被告人等被判刑并处罚80万元

2014年09月24日 11:03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图为在庭审现场,审判长宣读判决书。

  中国环境报记者杨爱群 见习记者李俊伟 通讯员安水兰

  为赚取每吨废盐酸60元~100元的补贴,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南光化工有限公司先后向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境内主排干和三排干等6个倾倒点倾倒工业废盐酸,造成沿线水体污染。据监测,1月14日总排干向阳桥段pH值一度为1.75,达到强酸性物质污染。

  7月24日,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以杭检刑诉(20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乌海市南光化工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南光、南江、郭伟、王彦军犯污染环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9月10日9时整,随着审判长宣布,4名被告被法警带入法庭。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1日~2014年1月10日,乌海市南光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南光伙同、指使被告人南江、郭伟、王彦军先后倾倒工业废盐酸55车,共计2877.48吨,并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和“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南光、郭伟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提起公诉。

  事件回放:例行监测发现排干水质变化

  1月8日,巴彦淖尔市环保局在对总排干水质进行例行监测时,发现水体被强酸性物质污染。

  在发现水质异常后,巴彦淖尔市环保局立即通知杭锦后旗环保局,要求针对污染事件开展排查。接到通知后,杭锦后旗环保局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应急领导小组,责成环境监察大队和监测站工作人员赶往现场查看。通过pH试纸检测,水体的pH值为2。

  经初步排查,杭锦后旗境内无企业排放强酸性废水,总排干和三排干沿线无违法排污口。由于河套灌区排干密布,而且事发时处于冬季,排干内水体处于冰冻状态,经过一天的排查未发现排污地点。

  1月10日,巴彦淖尔市环境监察支队、乌拉特后旗环保局、杭锦后旗环保局工作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总排干和三排干沿线展开全面拉网式排查。

  全面排查:先后发现6处倾倒点,开展应急工作

  联合检查组沿线排查时正值寒冬,排干内的水已结冰,只能靠检查人员徒步沿线破冰取样监测。

  “排查中,我突然一脚踩空,当时一条腿直接踏入水中,虽然位置靠近岸边,水位较浅,但还是湿到小腿处。此时发现踩空处结冰呈泡沫状,与其他处冰层相比明显不同。”杭锦后旗环保局监察大队二中队中队长郭建金告诉记者。

  经排查,总排干陕青路南侧500米处有明显很宽的大车轮胎碾压印迹、脚印以及管道拖拉土地表面的痕迹。仔细观察发现,靠近岸边土质发黄发绿,存在罐车向水体倾倒废液痕迹。取样水体监测结果显示此处pH值异常,而上游水质正常。

  根据检查组汇报情况,杭锦后旗环保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分管副旗长、旗长汇报。旗长满都拉立即召集公安、环保、林业、宣传等部门召开紧急协调会议,针对水污染事件作出安排部署,确保群众生命财产不受损失。杭锦后旗公安局治安大队迅速组织警力勘察现场、开展调查。

  1月10日,杭锦后旗环保局确定了污水来源非企业直接排放,并进一步组织调查及采取措施:一是重点调查杭锦后旗境内涉酸企业有无因泄漏事故而倾倒废液;二是对全旗境内路沟、渠壕、大小排干、坑洼、荒地等进行排查,检查有无倾倒废液现象;三是向周围居民搜集线索,查找倾倒车辆;四是继续按已有线索排查,寻找新线索;五是加派工作人员对易发生倾倒的桥、渠、沟周围蹲点,对周围居民、村民实行有奖举报,全力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此案。

  随后,执法人员发现,三排干向阳桥南北两侧、三排干污水处理厂南侧两个点及三排干南渠分干沟陕青路北均有类似痕迹,至少有7车(次)污水(约300吨)倾倒到总排干和三排干。

  “因为当地有牧民用排干的水来饮羊,当地政府也安排人员在排干两岸巡查,防止牲畜饮用污水。同时,实行一小时一报告,并在杭锦后旗至五原段通过使用石灰降低水质酸性。”巴彦淖尔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张卫国介绍。

  同时,杭锦后旗环保局每天两次监测水质,随时监控排干沿线水质变化情况。1月21日污染水质开始好转趋于正常,1月26日杭锦后旗环保局停止每日两次水质监测,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暂告一段落。

  调查揭秘:工业废盐酸直接倾倒排干

  是什么物质,缘何直排排干?接到报案后,杭锦后旗公安局治安大队摸排走访,查明这是乌海市南光化工有限公司所为。

  据悉,乌海市南光化工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并拥有相关资质的公司。2013年2月,公司与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境内一家生产化肥的企业签订了《购买盐酸合同》,但并未按照合同规定处理化肥企业的盐酸废料。为赚取每吨60元~100元的运费补贴,乌海市南光化工有限公司直接将盐酸废料倾倒在了杭锦后旗境内的排水干沟中,造成排水干沟水体污染。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盐酸属于危险废物。本案的倾倒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已涉嫌污染环境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调查结果,犯罪嫌疑人锁定为乌海市南光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南光及南江和司机郭伟、王彦军4人。事发后,犯罪嫌疑人南光、郭伟分别于1月22日晚、1月23日下午投案自首,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公安机关随即对涉案4人刑事拘留,后对主犯南光以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法逮捕,其他3名从犯取保候审。4月30日,4人被移送审查起诉。

  当庭宣判:被告犯污染环境罪被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9月10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经过控诉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阶段,综合犯罪事实,杭锦后旗人民法院当庭对被告单位及4名被告人做出一审判决。

  庭审中,南光、南江、郭伟、王彦军4人对其违法倾倒工业废盐酸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法庭宽大处理。

  主犯南光在庭审时请求:“因为自己对法律的认识不够,财迷心窍,念是初犯,又有自首情节,恳请法庭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从宽处理。”其他3人也当庭表示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处罚。

  人情可讲,法理无情。经过近6个小时的庭审,经合议庭合议后,杭锦后旗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乌海市南光化工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80万元;被告人南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南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被告人王彦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郭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此外,对被告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涉案两辆槽车及3个罐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现场说法:敲响警钟,严惩环境违法犯罪

  本案引起了当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相关领导、处室负责人,鄂尔多斯、乌海、阿拉善、兴安盟、通辽等盟市环保局和部分企业代表均到场旁听。

  作为内蒙古自治区首例环境污染案,本案意义重大,为全区其他企业、个人敲响警钟。

  在观看审判过程后,鄂尔多斯市一家化工企业安全环保部的负责人表示:“这家企业知法犯法,私自排放危废,给当地居民生活和环境带来影响,最终也受到法律严惩。以后我们要加强危废管理,学习新修订的《环保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好环保职责。”

  作为本案的公诉人之一,杭锦后旗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万仁表示:“就案件本身而言,构成污染环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虽然对造成的损失存在争议,但法庭通过审判给出了公证判决。今后,一旦发生污染环境案,检察机关将提前介入,实行快捕快诉。”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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