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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绝不一判了之

2014年09月24日 18:18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我们公司已经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进行了整改,投入了新的环保设备。”近日,江苏省海安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回访南通宝叶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叶公司)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新说。

  宝叶公司为什么要整改呢?这事还得从2013年5月说起。南通市公安局接到群众报案,称宝叶公司在厂区内排放有毒有害液体。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宝叶公司于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间,先后17次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6.53吨液态四螨嗪残渣装载运出,并排放于厂区西南侧临江及东北侧垃圾场的两处渗坑内。而这两处渗坑因临近长江、通吕运河两大生产生活主要水源,且靠近居民区,所以对地下水产生了严重污染。

  今年4月18日,该案被移送至海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通过实地走访,认真了解宝叶公司污染实际情况,认定宝叶公司在居民区附近非法排放有毒物质。7月30日,法院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宝叶公司罚金50万元,同时对总经理助理陆某、车间副主任钱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各并处罚金2万元。

  在办理环境污染案件过程中,该院采取三项措施,着力提升办案效果。一是在办理案件时,办案人员要实地走访涉案企业的周边居民区,以对涉案企业污染程度进行全面评估。二是案件办理之后,该院联合法院对涉案企业进行回访调查,督促企业整改。三是该院还针对环境污染问题,向当地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前不久,海安县政府在收到该院检察建议后,迅速出台了关于“退企还城”的实施意见,要求排污企业必须限期搬出居民区,同时要求相关企业限期整改。

  目前,在海安县范围内,此类涉案企业有的已搬入化工园区,有的正停产整顿,有的投入了新的环保设备。(记者徐德高 通讯员赵晓倩 陆吟秋)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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