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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淳安严禁非基础设施项目占用千岛湖水域

2014年09月25日 17:27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周兆木 程海波

  浙江省淳安县近日明确规定,海拔108米等高线以下为千岛湖水域管理范围和水环境保护范围,除能源、交通、水利、灾后治理、军事设施和必要的旅游公共设施(含绿道、景观飘带)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严禁其他项目建设占用千岛湖水域。

  “千岛湖设计库容的最高水位线是108米黄海高程。”淳安县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新出台的相关规定,今后项目建设确需占用千岛湖水域的,必须按照“严格控制、保护生态、分类管理、占补平衡”的原则加强管理。

  淳安县还将按照“多种树、慎挖山、不填湖”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调整临湖区域发展规划,对于涉及占用千岛湖区域的发展规划、涉及占用千岛湖水域的建设项目,由规划部门会同发改、国土、水利、旅游、环保等部门,对项目前期选址进行联合审查,不得将108米高程以下区域划入非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红线范围。

  淳安县要求,对原已批准的沿湖经营性项目,涉及占用千岛湖水域的,采取优化设计方案;对无法采取优化设计方案的,采取土地回收、置换等方式,确保经营性项目不填湖。

  此外,淳安县还将采取细化监管职责、联合执法、责任追究等措施,对日常巡查或投诉举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

  淳安县规定,对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有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未按规定兴建替代水域工程等非法占用千岛湖水域行为的,将由行业主管部门视情节对其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顿、降低企业信用等级、列入工程建设黑名单、3年内不得在淳安县范围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降低或注销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对相关职能部门在项目占用千岛湖水域审批及监管中履职不到位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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