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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立法规范二次供水 违法最高可罚30万元

2014年09月26日 11:51 来源:湖北日报 参与互动(0)

  2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湖北省城市供水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否则将会对违法单位处以最高30万元的罚款。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尹维真介绍,目前我省城市供水服务人口2320万人,用水普及率达96.2%,全省县级以上城市供水管网总长26570公里,供水总能力1517万吨/日。随着高层建筑增加,大量建筑需要采用加压后再提供给用户的二次供水形式,其运行、维护、管理存在缺位或不到位,以至二次污染难以有效控制,一些大中城市二次供水的水质投诉已占整个投诉的80%以上,二次供水迫切需要法制保障。

  此次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否则县级以上供水主管部门,将对违法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翟兴波)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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