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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风景名胜区条例 破坏资源最高可罚百万

2014年10月15日 15:05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本报记者周迎久石家庄报道 古树名木、地形地貌等是风景名胜区的宝贵资源。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的《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大了对破坏风景名胜区资源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会所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条例》还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采伐、毁坏古树名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条例》还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影视拍摄等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活动结束后,活动组织单位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生态环境。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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