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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学林:应加大环境生态资源司法保护力度 查看下一页

2014年10月22日 14:14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本报记者姚伊乐

  正在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正在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和环境公益诉讼将成为人民法院与环保部门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

  “当前,包括环境资源法律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下一步的重点转向法律实施环节。”在不久前召开的全国环境政策法制工作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表示,在新的形势下,如何顺应潮流,进一步加大对环境生态资源的司法保护力度,是人民法院面临的重要任务。

  各级法院将分步推进设立

  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

  中国环境报:请您介绍一下当前我国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建设的总体情况。

  郑学林:长期以来,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一直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组成部分,分别由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承担。随着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力度的加大,成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成为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2007年,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成立了我国第一个生态保护法庭。之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成立了生态环境保护专门审判机构,负责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到今年9月,全国已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365个环境资源法庭、合议庭或巡回法庭,依法审判了一批有影响力的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积累了环境司法审判经验。

  为满足环境司法审判工作需要,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报中央批准,于今年6月正式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主要职责包括:审判第一、二审涉及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民事案件,涉及地质矿产资源保护、开发有关权属争议纠纷民事案件,涉及森林、草原、内河、湖泊、滩涂、湿地等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开发、利用等环境资源民事纠纷案件;对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涉及环境资源民事案件进行审查,依法提审或裁定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对下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审判工作进行指导;研究起草有关司法解释等。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的建立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强有力司法保障的重大举措,标志着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跨入专门化审判的新的历史阶段。

  中国环境报:具体地说,今后如何在各级法院健全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

  郑学林:下一步,人民法院将按照确有需要、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的原则,进一步健全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

  其中,高级人民法院将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环境资源审判业务量等具体情况,合理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案件数量不足的地方,设立环境资源合议庭;个别案件较多的基层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

  此外,我们将遴选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环境专业知识的人员充实到环境司法审判队伍中来,加强对环境司法审判法官的业务培训,提升司法能力,为实现环境司法审判专业化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将建立

  专门化工作机制

  中国环境报: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大了惩处污染环境犯罪的力度。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年实施,是否还会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出台?

  郑学林:据统计,2013年的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半年内,全国法院共审结以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判罚的刑事案件100件,生效判决人数97人,比2012年同期分别增长194%和76%,效果明显。今后还有一系列相关解释要出台。

  一是正在起草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确保落实《民事诉讼法》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二是起草关于环境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为环境诉讼提供实体法依据;三是起草矿业权司法解释,对矿业权归属、矿业权流转、矿产资源保护等提供司法依据;四是配合国家林权制度改革,加强对林权保护、林权流转、林权损害赔偿、山林资源保护的调研工作,适时制定司法解释;五是陆续发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指导下级法院开展环境资源审判工作。2013年6月“两高”司法解释出台时向社会公布了一批环境资源刑事典型案例,今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时又集中发布了9个环境资源民事典型案例;六是发布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时为下级法院开展审判工作提供司法政策指导。随着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进一步推进,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级法院的力度还将进一步加大。

  中国环境报: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底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就加大环境资源审判执行力度提出了明确要求。您能否介绍一下其主要内容?

  郑学林:主要有4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犯罪。将继续加大对涉及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的审判力度,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破坏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以及环境监管失职犯罪。对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后果以及受害群众较多的涉众型案件,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是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完善司法便民措施,依法及时受理环境资源保护民事案件。妥善审理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物权、合同和侵权案件,加强对污染土壤、污染水源等环境侵权案件的审理。对于涉及到矿业权、林权及其他自然资源权属的股权转让、承包等案件,将把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作为裁判的重要因素予以综合考量。

【编辑:宋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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