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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三部门结成联合战线 打击环境犯罪

2014年11月05日 12:13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本报通讯员郑秀亮 记者黄慧诚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环保部门应当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追诉。”

  “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环保部门。”

  近日,广东省惠州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联合调查和移送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创设案件查处联席会议制度

  为强化协作配合,推动环境污染犯罪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意见》规定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由市、县(区)环保部门、公安或检察机关提议,由市、县(区)党委政法委或检察机关牵头组织召开,具体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意见》还引入了纪检监察部门的力量,形成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合力。各级监察部门对各级环保等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难点问题及难突破的事项进行再检查,对有关部门移交的不作为、乱作为等效能问题和涉嫌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该查不查、该移送不移送,或者干扰案件查处,甚至包庇纵容的,纪检监察部门及检察机关要依法追究失职、渎职、滥用职权人员的违纪、违法责任。

  明确案件移送标准

  《意见》明确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移送标准及程序。环保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有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或其他法律、法规,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环境污染案件,必须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公安机关对移送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审查,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

  《意见》规定对3类情况的案件由市、县(区)环保部门直接予以行政处罚,无需向公安机关移送,但需录入“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主要包括:一是合法排污企业的防治污染设施以及其生产设备的安装、调试期间,行为人无主观故意发生的超标排放情形;二是合法排污企业由于防治污染设施及其生产设备发生故障,行为人在人力所不能及的故障发生后、发现前的无主观故意超标排放情形;三是其他需要录入“两法衔接”信息平台的情形,参照“两法衔接”工作对录入要求的有关规定处理。

  完善案件联合调查、会商制度

  《意见》重点破除了环保、公安部门联手执法的壁垒,一方面建立专人负责的对口联络机制,另一方面建立完善了案件联合调查、会商机制。

  在案件联合调查机制中,环保部门在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调查过程中,具有明确线索且有初查材料证明的,即可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启动案件联合调查机制。

  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根据情况,同级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将适时启动会商程序:一是联合调查案件过程中出现重大疑问或存在不同意见的;二是环保部门自行查办的案件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需要将案件情况向公安机关咨询的;三是环保部门对涉嫌犯罪案件查处完毕,拟向公安机关移送的。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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