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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防治需加强立法协作

2014年11月15日 10:44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刘武俊

  今年10月份以来的重污染天气一度让京津冀地区的老百姓们谈霾色变。据专家分析,京津冀地区的重污染是不利气象条件和区域性污染共同造成的。

  随着11月份供暖期日趋临近,笔者认为,京津冀地区一直是大气污染的重灾区,加强联防联控治霾势在必行。而加强京津冀三地的立法协作,将联防联控治霾纳入法治轨道,才是治本之策。

  加强立法协作是京津冀一体化在法治层面的基本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屡屡袭击京津冀的严峻形势下,京津冀一体化亟待加强联防联控治霾的专项协作立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将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大气污染较严重区域进行重点防治,并探索建立联防联控机制。笔者在此建议有关立法部门尽快制定出台“京津冀联防联控治理大气污染条例”,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京津冀联防联控治理大气污染的协同机制,依法明确京津冀三地在联防联控大气污染方面各自的职责范围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京津冀环保合作不只限于雾霾预测,还应实现统一立法、统一监管标准等,共同防治环境污染。要加强京津冀三地的环保立法协作,制定京津冀区域性环保法规,如京津冀环境保护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构建京津冀生态保护一体化格局。有必要基于共同的环保目标,加强区域性环境立法,明确区域环境治理过程中的责任分配,建立与跨行政区环境治理配套的区域性法规体系。

  除了加快区域性立法协作外,抓紧修订现行大气法也是当务之急。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是现行大气法修订的关键所在和值得期待的杀手锏。只有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促进企业环境成本内部化而不是转嫁到社会,让违法者付出高昂成本甚至倾家荡产,才能从根本上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过快增加,从根本上解决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

  修订现行大气法,要重点健全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研究增加对恶意排污、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的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要进一步强化防治大气污染的政府责任,明确政府问责机制。建议调整立法目的价值取向,突出保护公众健康和公共福利的根本目的。明确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本着“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实施分区域、分阶段治理。建议大幅度提高对排污者的处罚力度。现行法律处罚明显偏轻,罚款的起步价是一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建议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衔接,实行处罚上不封顶,取消罚款最高限额规定,大幅提高处罚金额,根据违法排污行为的恶劣程度给予经济处罚。

  期待备受关注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尽快提速,制定出史上最严的大气法,促进大气污染防治真正实现常态化、制度化和法治化。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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