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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燃煤电厂超低排放从何处着力?

2014年11月27日 16:20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本报记者刘秀凤

  11月20日,江苏省环保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江苏省通过电价政策推动燃煤电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情况。据悉,为鼓励煤电企业进行超低排放改造,今年10月,江苏省环保厅协调江苏省物价局出台文件,规定对达到燃气机组排放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机组实行电价加价政策,暂定为每千瓦时加价1分(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为0.4分、0.4分、0.2分)。

  无独有偶,浙江省、山西省及广东省广州市等地也陆续发布相关政策,明确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方案及具体时间点,并对超低排放机组给予电量奖励。

  超低排放的积极意义不可否认,但综合分析其面临的挑战,超低排放的推进不能依靠强制性,而是需要激励机制作为驱动力进行引导。就这一话题,本报记者专访了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司长熊跃辉。

  记者: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在环保上具有积极意义,但推行中面临困境。在这方面,您有什么建议?

  熊跃辉:我觉得,可以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用税收来解决超低排放带来的不公平问题。在这方面,可以设立针对二氧化硫、烟粉尘和氮氧化物的税种,通过税收手段进行调剂,刺激燃煤电厂进行技术改造,走超低排放之路。

  记者: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国外有没有可供借鉴的案例?

  熊跃辉:英国1956年的《清洁空气法》明确,在控烟区内改装炉灶的费用分担比例为30%自理、30%由地方政府解决、40%由国家补助。2009年英国政府又投入近1亿英镑设立绿色公交基金,鼓励公交车采用低排放技术。

  日本环境保护的资金来源除政府直接补贴外,还包括排污收费、环保税收、环境基金等,并以补贴和低息贷款的方式促进中小企业和家庭节能,以政策补贴和税收优惠鼓励节能汽车,如低公害汽车的机动车税优惠和停车费减免、天然气公交汽车购买资金补贴、天然气加油站建设费补贴等。

  记者:近年来,我国有多个省市开展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这一机制的建立,对推动超低排放可以发挥什么作用?

  熊跃辉: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积极开展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试点”。

  作为一种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有效控制环境污染的新型环境经济政策,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我国进行环境政策创新的必然选择,也是建设生态文明、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路径。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机制是超低排放的出路之一。

  企业在国家标准范围之内通过超低排放腾出了总量,可以允许企业将腾出的总量转到市场上交易并变成效益,平衡投入和产出的关系,使企业有利可图,提高企业超低排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记者:对于燃煤电厂来说,实现超低排放的技术路线是现成的,但改造资金经常会成为瓶颈。破解这一问题,您有什么建议?

  熊跃辉:目前,政府建立超级基金的共识正在逐步形成,没有超级基金就无法补贴或者资助解决超低排放的成本问题。

  以30万千瓦机组的超低排放设备为例,其核心技术是二氧化硫治理后的尾气湿电除尘,30万千瓦机组的湿电除尘设备费用在1000万元左右,60万千瓦机组的费用在1500万元以上。在新技术尚未普及推广之时,通过超级基金补贴给尽社会责任的企业十分必要。

  此外,目前分散在各部门的节能环保专项资金约有一二十项,基金碎片化使得各自发挥的作用较小。现阶段可以从国家层面上整合各种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形成合力,从宏观战略层面部署资金的使用方向,充分发挥这些资金的节能减排效益。

  我认为,可以借鉴农村环境保护中以奖代补的经验,在工业减排领域实行以奖代补等措施,加强对超低排放的支持和引导。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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