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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2014年12月03日 11:28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记者近日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海南省将探索通过拓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范围、建立联动协调机制等方式,进一步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积极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据了解,2010年7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环境保护审判庭。目前,海南省高院、省一中院、省二中院、海口中院、三亚中院、海口琼山法院、白沙法院均设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海南省审理多起涉及环境保护案件,开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试点,出台多项环境资源审判指导文件。

  根悉,海南省将对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5方面寻求突破口:

  积极拓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范围,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制度优势。除法律规定的机关及社会组织外,人民检察院、依法成立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等均可以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从水、空气等环境因素的自然属性与流向等出发,结合各地环境资源案件量,待到时机成熟时建立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管辖模式。

  在生态脆弱或环境问题突出的地区,根据空气、水等自然属性及流向等,以流域或生态功能区为单位,探索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法院。

  探索建立与环境资源职能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社会组织等的联动协调机制。与能够启动环境资源诉讼程序的政府职能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社会组织等建立密切的工作沟通机制。

  同时,海南省上下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之间亦将加强信息通报和业务交流,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还应加强与立案、执行和审判监督机构之间的工作衔接,以确保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有效开展。记者孙秀英 通讯员胡娜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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