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利用法律手段解决养殖污染

2014年12月03日 11:28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资料图片

  ◆本报见习记者李苑 通讯员徐泽余

  不久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海安县环保局对海安县城东镇农林村五组21号村民丁祥云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

  近日,记者从海安县环保局了解到,案件当事人已经表示服从判决,并且案件已经强制执行,原地消除了污染源。

  记者在现场看到施工工地一派忙碌。“那就是猪舍原先所在地,当时有7间猪舍,存栏200头猪”,随着海安县环保局工作人员的指点,记者看到了两个简易的黑色帐篷,这就是施工人员的临时宿舍。

  在走访海安县、南通市的过程中,针对畜禽粪便污染治理及执法监管的难处,以及畜禽粪便污染治理中如何运用司法手段,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猪粪直排污染水体

  养殖户不服处罚决定,法院维持环保局处罚

  海安县是全国养殖大县。近年来,随着养殖业迅速发展,畜禽粪便已经成为继工业污染、生活污水垃圾污染之后海安县的又一大污染源。

  去年6月23日,海安县环保局接到举报,称丁祥云排放猪粪污染环境,立即进行立案查处。环保局监察人员现场调查发现,丁祥云家养殖200头生猪,用潜水泵将猪粪直接排入外环境,严重污染了附近的水体。

  海安县环保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丁祥云立即停止污染行为,消除污染,并处罚款10万元。

  丁祥云不服,于2013年11月14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今年4月8日,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丁祥云的诉讼请求,维持海安县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判决后,丁祥云仍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详细调查和周密审理,最终驳回丁祥云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两次庭审争议的焦点,主要是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现场参与庭审的海安县环保局政策法规科科长王浩告诉记者,“丁祥云认为适用法律错误,提出应当适用2001年5月8日施行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而且辩称自己生猪养殖未达规模化养殖数量。”

  “我们现场监察时发现猪舍后有蓄粪池,池内有潜水泵管,管子一头有粪便流出,大量猪粪流入猪舍附近水体,我们当场拍照取证,并提取了水样。环境检测站的监测结果表明水体污染确实超标。丁祥云养了200头猪,猪粪的排放浓度已经超过规模化养殖的500头猪排放浓度,说明猪粪直排造成的环境污染相当严重了。”王浩说。

  记者看到了海安县环境检测站出具的一份监测报告,监测结论为:丁祥云养猪户粪便出口水质中CODcr(化学需氧量)、SS(悬浮物)、氨氮的排放浓度分别超过参照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138.8倍、42.2倍、62.4倍。

  “法律依据方面,我们是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王浩把相关法律规定找给记者看。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同时第七十六条规定,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环境监管难度大

  养殖户直排猪粪污染环境被司法拘留

  近日,海安县又一家养殖户直排猪粪污染环境被司法拘留。海安县曲塘镇周桥村11组生猪规模养殖户顾某未经环评审批,饲养1000多头生猪,猪粪不经处理,直接沿猪场北侧由明渠向东排放下河,严重污染水环境,被法院司法拘留。

  海安县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前往现场勘查取证,依据《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停止养殖生猪项目、消除污染,处罚款5万元决定,并先后给顾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

  由于顾某拒绝履行处罚决定,海安县环保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多次劝导教育,督促他履行处罚决定,顾某仍不听,法院依法对其司法拘留15天。

  “畜禽养殖场的污水排入河中,会造成河水水质恶化,乃至严重污染地下水,也会给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带来很大影响。畜禽粪便经发酵后会产生大量氨氮、硫化氢等有害气体,还会造成大气污染。”王浩说。

  据了解,一方面,海安县畜禽养殖亟待加强监管;另一方面,由于海安县畜禽养殖面广量大,养殖户普遍存在小、散、远的情况,而且用什么法律手段监管也不够明确,因而监管难度非常大。

  “畜禽养殖现场环境执法存在诸多困难。”王浩介绍,如果没能在第一时间取证、固定证据,过了一段时间之后,水体流动、稀释,被污染水质就不一定超标了。如果执法人员没有当场抓住某个养殖户直排畜禽粪便污水,事后没有排污痕迹、没有排污口,就很难有证据说明是谁排的。而且基层执法力量薄弱,执法手段也很有限,又没有强制执行权,被处罚的养殖户也经常不配合,有时候连门都叫不开。

  王浩认为:“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既要堵,也要疏,才能达到综合管理的目的。”

  ■对策

  市场和技术手段不可少

  处罚不是最终目的,如何促进环境质量改善是根本问题。海安县十分重视环境管理和项目规划布局,针对畜禽污染特点找治污办法。

  “南通市未处理的20%的猪粪主要集中在中小规模养殖户。这些养殖户自己建设沼气处理站的话,依据现有沼气项目的补贴力度,几乎没什么运行效益,为节约成本他们最可能把猪粪直排外环境。”南通市农委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能源处处长郭建华说。

  郭建华认为,当前的畜禽粪物处理项目上也存在一些不科学的地方,比如很多中小企业没有采用雨污分流的方式,产生的沼气虽然用掉了,但沼液沼渣没能很好地处理,其中沼液大部分混入雨水直排,容易造成二次污染。而且,这些粪物处理项目本身覆盖面也有限,很多中小养殖户没能覆盖到。

  郭建华介绍说,当前畜禽粪便处理的难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乏整体的规划,农牧脱节不配套。新建养殖场的规划,应该要跟周边的农田数量结合起来,按照多少亩农田纳多少肥,养殖规模要与农田数量相匹配。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把畜牧规划和粪物处理规划结合起来,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仅需要部门之间相互协调配合,还需要方方面面技术的衔接配合。”郭建华表示。

【编辑:史建磊】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