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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专员管什么?

2014年12月11日 13:34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研究在环境保护部设立国家环境监察专员制度,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是解决环境监察体制现实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切实强化环境监管工作的重要手段,对于增强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独立性、权威性,切实落实地方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环保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设立国家环境监察专员制度,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和法律法规精神的重大举措。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环境监管;三中全会要求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四中全会要求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要求,环保部门加强对下级政府环保工作的监督。《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再次强调,要完善环境督查体制机制,加强国家环境监察职能。设立国家环境监察专员制度,正是落实上述要求的重大举措。

  第二,设立国家环境监察专员制度,是解决环境监察体制现实问题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在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初步形成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和6个区域环保督查派出机构共同组成的国家监察体系。然而,现有国家监察体制在实际运行中面临严重挑战,监察制度手段不足,效果不好。

  总体上看,主要问题是地方政府履行对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责任不落实,甚至在环保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屡见不鲜,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与企业违法排污对环境的影响相比,一些地方政府在环保上的不作为、不当干预乃至公然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对当地以及周边广大区域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危害更大,破坏性更强,影响更深远。因此,对地方政府履行环境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非常重要,是国家环境监察的重要职能,但现有监察体制难以履行这一职能。

  同时,由于环境问题具有区域性,跨地区的协调联动是环境监管的重要内容和任务,而目前的环境监察体制也难以适应这一需要。设立国家环境监察专员制度,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权威不够、手段不力等问题,强化对地方政府环境行为的监督和跨区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

  第三,设立国家环境监察专员制度,是切实强化环境监管工作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大气、水、土壤环境形势严峻,保护工作严重滞后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环境质量与人民群众的期待差距较大,环境监管工作的力度不能满足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只有通过完善国家监察体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监管权威不够、授权不明、力量不足、手段不硬等根本问题,有效克服体制性障碍,切实落实地方政府环境责任;才能够真正加强事前、事中监督,推进依法行政,落实好预防为主原则,提高环境风险防范能力,遏制环境事件高发势头,有效解决制约科学发展和影响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

  设立国家环境监察专员制度,就是要逐步建立授权环境保护部代表国务院依法对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环保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体制,提高国家监察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编辑:宋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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