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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环保“三同时” 多少在延时?

2014年12月11日 13:49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吕明光

  一个地方如果发生企业污染事件,追根溯源最后多与环保“三同时”不到位有关。其实,早在1972年国务院就对环保“三同时”提出明确要求,此后颁布的多部法律法规均有涉及,但落实情况很不理想,环保“三同时”到位率低的问题一直没有解决。为何这项事关环境安全、群众健康的法律制度难以落实到位?

  究其原因,还是地方利益在作祟。有些地方把法外开恩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对利税大户、重点项目搞地方保护,以致这些企业有恃无恐,基本不把环评审批、“三同时”验收放在眼里,屡屡违法违规得不到应有查处。

  同时,企业重利轻法的意识急需改变。有些企业以为项目搞了环评、生产缴纳排污费就能投产运行,不清楚试生产前“三同时”必须经过验收许可,更不清楚未经许可生产运行是违法行为。有些企业则是知法违法,由于投资回报大于违法成本,宁可受罚也不守法,蓄意瞒报敏感工艺和生产规模,“三同时”不到位就擅自上马,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还有一个不能忽视的现实,这些年各地招商引资形成热潮,一般县区每年引进项目不下200个,相应的环评审批、“三同时”监管等业务量与日俱增,但环保人员编制相对跟不上工作需要,人少事多应接不暇。而且,对“三同时”不到位的处罚历来不够明确,基层执法缺少具体标准,加之地方保护等因素,处罚普遍偏轻,没有伤筋动骨,也就触不到企业的痛处。

  即将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提出,“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要让这一法律制度真正付诸实施、成为企业的行为规范,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当前,亟待借助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精神的重大契机,尽快把处于放任状态的环保“三同时”纳入法治轨道。

  长期以来,“三同时”工作考核仅限于环保部门,地方政府由于没有考核要求,加之为利税考虑,很容易偏向企业,使“三同时”形同虚设。在继续考核环保部门的同时,应把“三同时”到位率列入地方政府或负责人考核指标体系,实现责任共担,从制度上促使其重视此项工作,自觉加大监管力度。

  目前的“三同时”监管包括两部分:老企业依法待查、新项目依法审核,二者都不可偏废。对老企业“三同时”未到位的,要因企而异依法采取相应措施,限期整改或停产关闭;对新项目“三同时”到位情况要明确专人跟踪监管,“三同时”不到位坚决不予环评审批,擅自投产坚决依法处置。

  同时,“三同时”处罚应多措并举。环保部门除依法对“三同时”不到位企业给予行政处罚外,有责任将有关问题通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并对违法违规项目采取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不得提供新增授信支持,不得供电供水等处罚,多措并举逼其就范,使其进入依法经营轨道。

  要把环保“三同时”纳入法治轨道,建

  设一支廉洁高效的环保监管队伍是当务之急。这不仅要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还要加大硬件投入,满足工作需要。同时,还要探索联合执法,以环保委员会或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牵头,组织环保、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门,对造成环境污染、违反法律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这样既有利于保证环保执法的准确性、公正性,更能对环境违法行为形成震慑。

  扩大宣传教育也是各级环保部门需要加强的工作。依法经营要成为企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就要让企业负责人明确项目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的审批程序,明确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以及违法违规应承担的责任,引导企业守法经营,通过完善设施、改进工艺等实现增产增效,自觉在法律框架内做大做强。

  作者系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环保局局长

【编辑:宋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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