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窑协同处置只能作为处理的补充手段
◆王小康
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具有因地制宜、拾遗补缺的特点,但现阶段我国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仍存在较多问题,只能在特定条件下作为生活垃圾处理的一种补充手段。
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不具备普遍性和广泛适用性。第二,垃圾处理规模受到限制。第三,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受水泥行业波动、季节的影响。第四,可能对水泥质量及对水泥窑设备产生不良影响。第五,对燃料和水泥原料的替代作用有限。第六,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改造费用较高。第七,危废种类繁多、成分复杂,水泥窑很难适应。
无论是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还是焚烧发电,都应遵循固废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未来,水泥窑协同处置固废应该做好以下几点:首先,在制定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政策方面,相关部门一定要经过慎重论证后再出台支持政策。
其次,水泥窑协同处置企业要严格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环保部门要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废弃物进行全过程监管。
再次,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废弃物要遵循生态环境保护原则,垃圾收运路线禁止经过生态环境保护区、人口密集区;应对垃圾运输距离进行限定,超过限定运距的水泥厂不能进行协同处置。
最后,协同处置危险废弃物的水泥厂应具有国家核发的资质证书,必须有完善的危废管理制度和专职管理部门,对危废的评估、运输、分析、储存投料等环节实行严格有效的监控。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种类有限,可作为一种配套、辅助、应急的方式,而不能替代专业、综合型危废处置项目。
作者为中国节能环保集团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