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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环保公益诉讼路在何方?

2014年12月17日 09:54 来源:央广网 参与互动(0)

  据中国之声《央广夜新闻》报道,16日上午九点,江苏泰州备受关注的1.6亿元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二审再次开庭。诉辩双方围绕污染物倾倒数量、环境修复费用等问题继续展开答辩,结果是,污染企业当庭道歉,并详细介绍了治污措施,法院将择日宣判。

  这是迄今为止,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提出最大额赔偿的一起案件,但这仅仅是其备受关注的原因之一。

  诉讼主体资格引争议

  在12月4日、12月16日两次开庭共8个多小时的攻防激辩中,双方就“环保联合会作为社会组织,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企业排污和环境受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如何认定”等三方面进行了多轮答辩。

  据了解,由于此前我国对环境公益诉讼并没有完备的机制,我国环保公益诉讼实践常遭遇“有法可依”但“有法难依”的窘境。不少公益诉讼案件,法院均以原告主体不适合为由不予立案。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六家单位的代理律师在法庭辩护中也一致提出,于2014年2月份成立的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不具备启动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但从二审两次开庭的情况看,环保组织具有诉讼资格、行为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两方面极有可能得到确认。不少人将此次可能的“确认”与即将实施的新《环保法》联系在一起。

  新《环保法》助跑公益诉讼

  耗时近3年、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并数易其稿,新《环保法》将于下月实施,其中特别作出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一点被业内人士看做新《环保法》的一大亮点。

  按照新环保法规定,明确 “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初步统计显示,基本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将超过300余家。主体资格不明将不会再成为环保公益诉讼的门槛。

  在庭审现场旁听的江苏省环保厅副厅长蒋巍就表示,希望通过本案,捋顺资格限定,鼓励更多的环保组织参与到环境保护诉讼中去。

  环保公益诉讼仍旧路途艰难

  但是,民间环保组织不得不面临的是:即使具备了主体诉讼资格,由于我国对环境公益诉讼没有完备的机制,仍将遭遇各种意想不到的窘境。现实中自身的薄弱能力和来自各方的限制,资金、律师、技术各方面的问题,一直严重阻碍着其功能发挥。

  据了解,一般这种环保公益诉讼难以得到环保行政部门的支持。在目前的司法审判实践当中,一旦发生环境污染的情况,所有的污染数据、现场证据和检测专家都需要民间组织自己搜集联系,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才能进行评估、鉴定。光这一点就让不少草根环保组织“心有余而力不足”。

  资深环保人士老万对记者说到,发起环保公益诉讼最大的难题是得不到官方的有力支持:“公益组织要诉讼一般都是诉讼企业,现在企业跟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紧紧联系在一起,企业每年给地方财政要交钱的,这个是公益组织最大的困局,各级政府从GDP角度来说,不支持你。包括下一步的取证,科学家的化验等等,谁也不敢给你拿出真实的东西。”

  河海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李义松在接受采访时也说到:“环保组织难就难在他的实力,无论是从财力、物力、取证能力,检察机关有调查取证权,但社会组织在这些方面的能力和环保调查取证证明力的要求之间形成了一个矛盾。”

  此外,目前公益组织还要面临带来经费不足带来的从业人员专业性不高,律师培训难以持续开展等问题。

  权威解读:损害鉴定和评估是下一步工作重点

  从再度进行二审的江苏泰州天价污染赔偿案到即将出台的新环保法,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督察诉讼部部长马勇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马主任认为,天价赔偿案本身是一个有力的警示,今后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来遏制企业对环保的破坏和损坏将会是一个常态,用法制化的方式去推动环境保护也将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发展方向。

  同时,马主任指出,此次新《环保法》,从制度上解决了原告资格的问题,将来在集体环境公益诉讼当中环境组织会成为很重要的力量,但这只是一个入门的诉讼提起者的问题,今后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应放在诉讼实务及程序设置上,比如如何取证,如何分配责任,如何进行损害鉴定和评估等一系列可能面临的实质性困难。“如何运用货币化方式给出最终污染行为造成损害的量化的标准,可能是将来环境诉讼面临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对新环保法实施的建议,马主任提出,整个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要得到很好的建设和完善,程序措施和相关配套操作不可少。对社会组织来讲,最重要的是对自身能力的检测,一个是要有专业的知识队伍去从事这样的工作,另外一个要解决一个生命线的问题,资金支持非常重要,应当呼吁国家提供相关制度和资金保障。“如果行政的执法能和环境公益诉讼有效的联合起来,必将为我们将来的环境保护贡献一份非常重要的力量。”

  观察员评论:公众政府日益重视 环保前景光明

  中国之声观察员洪琳认为,新《环保法》中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可以震慑恶意污染企业,此外某种程度来讲也会激励公众参与环保的热情。“整个社会对环境的保护意识确实比以前强多了,国家决心很大,我们可以更乐观一些。”

  观察员王健也提出:环保组织自行提起诉讼,运用法律的手段去维护权益,能够大大减轻政府的负担,政府应当从多方面鼓励、支持他们早日成长起来。“地方环保组织虽然仍有很多问题需面对,但是在我看来依然是一个光明的前景。”他说到,“公众对环境问题日益关注,政府也一直十分重视,相信我们的环保公益组织能够越来越专业,越来越有能力把这个污染的企业拉下马。”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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