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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决不能让“公地”成“污地”

2014年12月17日 10:38 来源:中国建设报 参与互动(0)

  湖南郴州一电厂直排煤灰使当地丹霞地貌受损严重,新疆准噶尔盆地内一些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将工业、生活垃圾直接堆放在保护区内,河北滦平县发现大量含有尾矿砂的污水流入附近河流……近期,工业垃圾排放污染公共土地的报道屡见不鲜。“公地”成“污地”,敲响了环保警钟。只有进一步依法明晰权责、加强监管,才能填补公地污染治理的“空白”。

  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然而在现实中,却有一些企业明目张胆地向公共土地排放污染物,造成生态环境“不可承受之重”。

  工业企业向农田、山体、湖泊排放污水、固体污染物、废气,致使周边环境受到损害、居民的健康受到影响,这一现象的本质,是企业环境意识淡漠,为降低成本而将污染治理成本转嫁给社会。可以说,这一行为几近公然窃取,其节省的成本最终会分摊在每一个纳税人头上。

  在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今天,还有企业采取如此恶劣的污染行为,无非是由于公共土地的管理权存在“真空地带”。尽管在纸面上受法律保护,但由于缺少明确的责任主体,令公共土地成为“唐僧肉”,受多方觊觎,沦为工业污染的受害者。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中,最主要的一个表现便是权力过于集中、缺乏细分,极大地限制了地方管理的主动性。这导致一些企业进行污染,而地方政府无能为力的情形。即使地方有权管理,也存在着农业、国土资源、水务等部门“九龙治水”的权责问题,都负有责任往往意味着都不负责任,这让一些地方部门有了踢皮球、躲责任的空间。

  破解公共用地污染管理“真空”,政府土地管理权限应合理配置。国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空间载体,要加快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规划,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目前的公共土地管理思路在可操作性上尚有欠缺,对违法者的惩治力度也有限,应依法进行调整。同时,土地资源天然具有的差异性,决定了不可能有一套可适应所有情形的土地分区规划管理办法,这就意味着监管权力的运行机制也需要因地制宜、更加灵活。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中国梦重要内容。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要受到严厉的惩罚。只有实行最严格的生态保护,才能为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清的生产生活环境。

  郑昕 谭畅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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