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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做好供暖期空气质量保障 企业超标停产限产没商量

2014年12月17日 10:48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本报记者周雁凌 季英德 王学鹏济南报道 进入供暖期,燃煤量大幅增加和不利气象条件可能导致出现重污染天气,如何保障环境空气质量?山东省环保厅近日下发《关于供暖期对部分企业实施停限产有关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今年以来的空气质量状况和近期全省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在供暖期对超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限值

  围绕保障供暖期环境空气质量,《通知》指出,各市要按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通知》要求,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非保障民生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供暖期间,非保障民生的企业如出现二氧化硫超标排放应立即实施停产治理。

  各级监测、监控部门要依据新排放限值及时更新废气监控限值,强化对运营公司的监督管理,严格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加强对自动监测设备的检查,坚决揭露和严厉打击各类弄虚作假行为。山东省环保厅根据严于国家的新标准限值和《关于将第二类水污染物严重超标和空气严重污染纳入环境安全应急管理范围的规定(试行)》,将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日均浓度和尘超标两倍(含)以上的污染源纳入“超标即应急”工作程序。

  不能停产的保民生企业需登记备案

  山东省环保厅强调,供暖期间,承担供热、供电等民生保障工作和因生产工艺特殊不能停产治理且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应最大限度实施限产减排措施。限产负荷应不低于2014年APEC会议空气质量保障措施确定的比例,同时应将限产要求具体到企业、生产线、设备和产能,并报省环保厅备案。

  保障民生的企业确因临时故障导致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停运的,应立即进行抢修以便恢复运行,同时按要求报所在地环保部门批准并报省环保厅备案。

  对生产工艺特殊或承担重大民生工程的超标排污企业,暂时不能停产治理的,应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暂时不能停产治理的原因、采取的临时减排措施和时限,经市环保局核实后,报省环保厅审查批准,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通知》同时规定,各市环保局要分类对应实施停产的超标排污企业、新增的保障民生企业和工艺特殊不能停产企业进行梳理,并将相关企业清单报山东省环保厅,汇总完善后报请省政府审批,作为落实采暖期大气污染减排的依据。未报送或未按要求报送相关企业清单的市,将以2013年环境统计企业清单为基数,对未按要求公开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的企业视为超标排放。 各市如需增加清单之外的保障民生企业和生产工艺特殊企业名单,应提供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市环保局的书面确认意见,并说明原因、限产负荷和承诺实现达标排放的时限。

  20吨以上锅炉需装自动监控设备

  《通知》指出,按照国家对《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要求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所有20t/h以上的燃煤锅炉必须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目前仍未落实的企业应于2014年年底前完成。否则,视为企业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

  供暖期间,如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保障民生的企业和生产工艺特殊不能停产的企业,需最大限度降低生产负荷;其他所有非保障民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应根据不同预警级别实施限产或停产措施。其中采取Ⅲ级响应措施时,企业应限产30%以上;采取Ⅱ响应措施时限产60%以上;Ⅰ级响应则实施停产。

  《通知》同时规定,各市环保局要对照环境统计中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清单,逐一核实,确保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后各企业的停产、限产要求能够执行到位。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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