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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宣传工作法治建设的新起点

2014年12月17日 10:51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刘友宾

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将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凝聚了社会各界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历史总结,和对环境保护面临的各种新情况的深入思考,必将极大地推进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新发展。

人们对这部法律中诸如“按日计罚”、将有关违法责任人处以“拘留”、对有关违法企业“责令停产、关闭”等强硬法律措施给以了极大的关注,称之为“史上最严格的环保法”。这部法律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宣传教育工作也作出了史无前例的详细规定,与1979年试行版和1989年版的《环境保护法》相比,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宣传教育工作的认识、地位、作用和途径都作出了非常令人鼓舞的法律表述。

环境宣传工作法律地位的确立

1979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进行了规定。在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中强调要“依靠群众,大家动手”。第八条对公民的环境权利作出规定,“公民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并把“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教育事业”作为各级环境保护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这部法律还为“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单列章节,对科研部门、文化宣传部门和教育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规定。

应该说,这部法律为环境宣传教育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使环境宣传教育具有了法律地位,特别是对环保部门、文化宣传部门和教育部门在环境宣传教育方面的职责进行了较为明确细致的划分,对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这部法律规定“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继续保留了公民环境权利,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这部法律在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标志着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取得重要进步。之后,每年“六五”世界环境日期间环保部门高规格发布上年度环境公报,成为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

但总体上看,这部法律对环境宣传工作的法律规定稍显单薄,规定较为笼统,主体责任不够明确,在篇幅上甚至比1979年的试行版都大大缩水了。

环境宣传思想认识的拓展与深化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强化了环境宣传教育的法律地位,对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定更加详细具体,“公众参与”成为环境保护应该坚持的主要原则,并单列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章节,把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到新的历史地位。

对环境宣传工作的认识更加深入

试行版和1989年版的《环保法》都使用了环境“宣传教育”的提法,新修订的《环保法》在概念的使用上更加严谨、准确,并与国际接轨。

长期以来,人们使用环境“宣传教育”的概念时,多有含混不清,特别对“教育”的提法,有时是指学校教育,有时又和“宣传”交叉重合。新修订的《环保法》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取代了过去我们常用的“宣传教育”,“教育”更多限定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的“学校教育”,宣传、教育、新闻的内涵和外延相对更加清晰。

宣传教育工作的主体更加明确

试行版《环保法》对各级环保部门、文化宣传部门和教育部门的职责作了规定,1989年版《环保法》则只是较为宽泛地规定“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

新修订的《环保法》除继续对教育行政部门、新闻媒体的环境宣传教育职责进行规定外,首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这无疑有利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信息公开内容更加丰富

1989年版《环保法》规定,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新修订的《环保法》则进一步要求,除依法公布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违法者名单外,还要及时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及评估结果。法律还首次规定,“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公众参与渠道更加通畅

新修订的《环保法》对公民环境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更加充分的规定。

一方面要求“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同时,法律规定了公民对环境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具备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对环境违法行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还要求环保主管部门“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做好环境宣传工作的几点思考

环境宣传工作是环保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中发挥过重要作用。当前,环保工作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环境宣传工作也面临一系列新的情况。与快速发展的环保工作相比,宣传工作还存在“不适应”、“不主动”、“不及时”的问题,新修订的《环保法》对我们深入认识环境宣传的规律和特点,做好新时期的工作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用好优质社会资源,努力建设环保“大宣传”格局

新修订的《环保法》,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新闻媒体在环境宣传工作中的职责。随着宣传工作分工日益专门化、社会化,各种宣传渠道应有尽有,我们要多在宣传内容上下功夫,用好优质社会宣传资源,发挥牵头、协调作用,把环保中心工作、重点任务更多通过社会化的宣传渠道响亮的传播出去。

特别要看到,当今环境保护已经是社会热点,只要我们有好的创意、好的“点子”,不愁“盟友”,不缺“阵地”。相反,如果我们没有走出去的勇气和智慧,缩头缩脑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只能是要么天天叫苦叫穷,满面愁容;要么搞小而全、缺乏实际效果的“阵地”建设,画地为牢,固步自封。

环保宣传部门要找准自己的工作定位,特别要督促各级人民政府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的职责,把环境宣传工作纳入其他工作通盘考虑和部署,积极协调教育行政部门和新闻单位依法履行各自的环境宣传职责,动员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环境宣传工作。

充分发挥环境新闻的先锋作用,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宣传工作手段多,形式千变万化。新闻宣传是花钱少、覆盖广、效果明显的宣传方式,也是政府部门最重要的宣传手段。

新修订的《环保法》对信息公开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规定,要求环保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给环境新闻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和机遇。新闻工作是政府宣传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按照法律要求履行好发布环境信息的职责,特别要整合环境质量、环境违法案件、环境行政处罚、环境突发事件、环保责任制考核等新闻发布内容,打造环境新闻的主体框架,避免新闻发布工作的随意性、被动性、零碎化,加强舆情研判,主动设置议题,规范发布行为,提高发布质量,积极引领社会舆论。

牢固树立公众意识,积极促进公众参与

新修订的《环保法》把“公众参与”作为一项重要原则,既规定了公众的义务,也明确了公众的权力,特别要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公众参与程序”。

鼓励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环境权益,是这部法律的一大“亮点”,这就要求我们的宣传工作牢固树立“公众”观点。要改变那种宣传工作中对公众居高临下的官僚习气、自以为是的“精英”腔调,不把公众当“刁民”、当“群氓”、当“敌人”。

环境宣传工作的目的正是努力提高公众环境意识,促进公众参与。面对公众日益觉醒的环境意识和合法维权行为,要善于引导,不能叶公好龙,更不要有“狼来了”的恐慌,把公众视为洪水猛兽。

环境宣传的内容要切合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现实问题,宣传的形式要让公众喜闻乐见,宣传的效果要让公众评说,接受公众的检阅。以平等姿态积极引导全社会“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同时,更要创新工作方式,加强与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的交流与合作,努力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

新修订的《环保法》对环境宣传工作的规定,是宣传工作法治建设的重大突破,体现了全社会对环境宣传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殷切期待,为我们加强环境宣传工作提供了宝贵的法律依据。

当然,环境宣传工作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对象广泛、效果难以评估,不可能把宣传工作的方方面面完全纳入法律的框架。还要看到,环境宣传工作属于意识形态领域,有“德治”的特点,不可能用“法治”解决宣传工作面临的所有问题。我们要以环境法中关于环境宣传的规定为基本遵循,努力探索宣传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使“法治”与“德治”相互促进,创造性地做好新时期的环境宣传工作。

作者系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司巡视员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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