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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处罚私设暗管排污?

2014年12月17日 11:03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于卉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30日,江苏省射阳县环境监察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射阳县某园区排海管网出口断裂处有黑水排出,执法人员经现场勘查分析,初步认定园区内有企业私设暗管进行排污。经过排查,在园区内的某企业大门外,挖出一条暗管,暗管接在排海管网主管道上,并有废水排入。执法人员当即断开暗管,并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企业限期拆除暗管,并处罚款9万元。后这家企业在期限内主动拆除暗管,并缴纳了罚款。

  案例分析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针对如何适用第七十五条规定处理私设暗管行为,执法人员进行了分析探讨,主要有以下几点思考:

  无暗管内废水监测数据可否处罚?

  在排查暗管过程中,因不能确定暗管具体位置,企业也拒不承认私设暗管。对此,执法人员花费了一定的时间进行排查,当挖掘机直接挖到暗管与排海管网的接口处时,因排海管网压力巨大,虽已采取降压措施,但仍导致废水喷出,暗管断裂,这时企业不得不承认其私设暗管行为,并在执法人员挖掘过程中停止利用暗管排放废水。因此,执法人员在暗管管道内并未采集到废水样本。那么,没有监测到暗管内的水污染物数据,是否可以处罚呢?

  根据环境保护部《主要环境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参考指南》规定,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进行处罚时,污染物排放情况(是否排放、是否达标、排放量)可作为自由裁量的依据。执法人员虽没有在暗管内采集到废水样本,但追溯到厂内暗管连接处,采集到的废水样进行监测后,可以此作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依据,进行处罚。

  私设暗管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规定了关于暗管排污方面刑事污染环境罪的认定标准,即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熔岩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可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符合污染环境罪的入罪认定标准。

  因此,是否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界定的标准是排放的物质性质,即是否排放了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物质。这起案件经过监测虽数据超标,但并未检测到上述物质,因此案件当事人并不构成刑事犯罪。

  是否可以封堵暗管代替拆除?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查明这个厂厂房原为90年代老企业的厂房,现有企业是重新使用旧厂房,查出的暗管为原有企业建厂时已存在的管道,并非现在企业私自设立。为此,这家企业提出,其不存在私设的行为,并想用封堵暗管出口处的方式代替拆除暗管。

  执法人员认为,这家企业虽未自行设立暗管,但明知其为暗管,具有隐蔽性,用暗管可以偷排污水,仍使用该暗管进行违法排放,规避环保部门监管,存在主观故意,又有客观行为,应当追究其行政违法责任。

  法律规定禁止私设暗管,就是要杜绝排污企业规避环保部门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污染环境。暗管本身为非法存在,封堵并不能改变其非法存在的本质,因此,封堵暗管不可以代替拆除暗管。同时,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也明确规定为限期拆除。据此,暗管必须进行拆除。

  暗管已拆除,是否需要提请政府停产整顿?

  企业在收到限期改正通知后,主动拆除了暗管。但考虑到企业开始拒不承认违法行为,且受到群众多次举报,影响较大。有执法人员提出,应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请县政府停产整顿。

  那么私设暗管提请政府停产整顿,是否包括了已经拆除暗管的企业呢?仔细分析,第七十五订立的目的,应当是督促企业进行违法行为整改,通过停产这种严厉的惩罚措施,促使企业进行整顿,尽快彻底改正违法行为,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因此,鉴于企业已主动拆除暗管,改正了违法行为,不具有整顿的内容,也就不需要提请政府停产整顿。

  新环保法实施后,如何重处暗管排污行为?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这是关于暗管排污可实施行政拘留的规定,明显加重了对暗管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

  作者单位:江苏省射阳县环境保护局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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