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环境公益诉讼未来能否路更宽广?

2014年12月17日 13:36 来源:央广网 参与互动(0)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昨天,江苏泰州1.6亿元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二审开庭;下个月,"史上最严厉"新环保法将落地,民间环保组织将有合法身份。新环保法,能否帮民间环保组织摆脱成长烦恼?又将给环保公益诉讼带来哪些影响?

  现行环境保护法自1979年试行,1989年正式颁行以来曾长达25年没有实质修改,而这个时间也是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和环境质量快速倒退的25年,法律的落后成为制约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掣肘因素,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公布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历经两度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审议才最终获得通过,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把人人参与环保看作是新环保法最大的亮点之一。

  信春鹰: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是贡献环境污染的一份子,所以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在对社会每个公民都提出要求的同时这部法律同样赋予公民参与环保,监督政府和企业的法律抓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珂认为,全民环保的氛围会带来我国环境质量提升的契机。

  周珂:以前谈到环境保护总是强调是一种行政管理的问题,公众对环境问题与自己的关系也往往理解就是一个对良好的环境享受,既是政府的事情,也是企业的事情,实际上也跟我们每一个人联系更加紧密了。

  新环保法同样对一直引发关注的环保公益诉讼做出规定,由于此前我国对环境公益诉讼并没有完备的机制,使得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在实践中往往遭遇有法可依,但有法难依的窘境。对于不少公益诉讼案件,法律均以原告主体身份不合适为由不予立案。但按照新环保法规定,明确依法在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据初步统计,基本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将超过300余家,主体资格不明将不会再成为环保公益诉讼的门槛,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吕忠梅:

  吕忠梅:环境保护的很多地方组织也有非常好的环境保护的经验、公益性,在他的那个地域范围内也是非常强的,可以代表公众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环保公益组织作为诉讼主体颇为罕见,在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出台以前,国内就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也曾按《新环保法》之间的界定差异,即使环保组织具备了主体诉讼资格,现实中的薄弱能力也将限制其发挥。尤其是在目前的司法审判事件当中,一旦发生环境污染的情况,需要对环境污染的危害评估和修复所需的经费的评估,鉴定费用都比较高,河海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李义松:

  李义松:环保组织主要难就难在它的实力,无论是从财力、物力还是从取证能力,检察院他有那种调查取证权,但是你是一个社会组织,这些方面的能力与环保案件这一步调查取证,证明力的要求之间形成了一个矛盾。

  对此,江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亚平透露,江苏省正在通过政府层面合理缓解这一困境。

  刘亚平:江苏环保厅、财政厅、法院、检察院等相关机关正在在政府的关注下在筹建成立环境资源保护的专项资金,在省一级将在每年的环境专项资金当中拨出一部门资金用于环境生态保护,以及司法诉讼环境评估和鉴定方面的垫付费用,至于最终的承担,原则意义上应该由污染方和损害方来承担。

  不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表示,公益诉讼只是一个方面,预防和治理环境才是长久之计。

  许前飞:环境问题宪法都有明确的规定,保护环境同时还要预防和治理。司法对环境的保护,不光是一个保护权利、打击违法、惩治违法,还得要考虑怎样去修复、怎么样去预防。

【编辑:史建磊】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