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出台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参与互动(0)本报记者 任建伟报道
为积极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陕西省环保厅、陕西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制定了《陕西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有奖举报的范围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存在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物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具体的违法行为包括“擅自停运、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等十类违法行为。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进行举报。
《办法》规定,举报人应当向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属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对于跨行政区域举报,举报人可以向环境违法事实发生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有管辖权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办法》对举报奖励遵循的原则做了具体规定,包括: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不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排污单位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环境违法行为的,可再次获得奖励;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按照《办法》规定,举报人提供线索的价值分为重大价值线索(Ⅰ级)、较大价值线索(Ⅱ级)、一般价值线索(Ⅲ级)。重大价值线索(Ⅰ级),奖励举报人罚金的5%,最高不超过10000元;较大价值线索(Ⅱ级),奖励举报人罚金的4%,最高不超过8000元;一般价值线索(Ⅲ级),奖励举报人罚金的3%,最高不超过6000元。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奖金从各级环保专项资金中予以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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