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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首例环境污染案宣判

2015年01月12日 15:11 来源:山西日报  参与互动()

  一不锈钢渣洗选厂负责人违规排放有毒污水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1月11日,记者从太原市环保部门获悉,杏花岭区一不锈钢渣洗选厂负责人李某,由于没有环保手续、利用渗坑非法排放含铬的液体,日前被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该案成为“两高”最新司法解释实施后,太原市首例因污染环境而被判处刑罚的案件。

  2014年6月8日至18日,太原市纪检监察、环保、公安、检察等部门联合行动,开展了为期10天的集中打击环境非法违法行为专项执法检查。2014年6月8日晚10时30分,检查组来到杏花岭区中涧河乡南窊村,对一家多年打“游击战”的不锈钢渣非法洗选厂进行突击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彩钢生产房内灯火通明,机器轰鸣声震耳欲聋,位于地面下方的洗选生产线正在紧张作业,破碎后的钢渣被送入球磨机研磨,渣子送入摇床上进行洗选。洗选耗费了大量的自来水,那么洗选后的污水又流向何处?执法人员顺着排水方向,在厂房外一百米处发现了数个渗坑,违法生产者正是利用了污水的自然渗透来达到排水目的。

  经检测,洗选废水中含有不少以各种离子形式存在的铬。铬是制取不锈钢的重要原料,该金属元素对水体有严重危害,属有毒物质。依照“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标准中,明确规定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坑道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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