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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机动车环保召回应由环保部门负责

2015年01月13日 16:03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

  ◆李昆生

  新车排放不合格导致召回可能会有几种情况,第一是故意生产销售不达标车辆,不是设计问题;第二是技术路线选择本身有问题,“勉强”能通过型式核准,这种情况负责型式核准的质检单位也有不可推缷的连带责任;第三是技术路线没有问题,新车样车可以通过型式核准,但在批量生产时的环保一致性出现问题;第四是在排放标准要求的耐久性里程内排放超标;第五是在重型车方面,发动机环保型式核准后,在整车上不标定环保工况,而只标经济油耗工况导致排放超标准。

  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中,既然考虑采取要求各地环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新生产机动车和非道路机械的排放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超标排放责令限期整改和处罚的措施,在国家层面就应当是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质监部门对不达标车辆实施召回处理,而不是质监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实施召回。再者,非设计生产问题造成排放超标的情况,也需要强力召回处置,这与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密切相关。

  所以建议,《大气污染防治法》应明确规定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质监部门对不达标车辆实施召回处理。

  作者系北京市机动车管理处处长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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