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超标排污可罚百万
2015年02月04日 16:51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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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郭文生 见习记者任效良天津报道 在日前举行的天津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上,《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全票通过,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天津市人大代表、市人大法工委主任高绍林认为,《条例》在法律责任部分作出了一定的突破。一是对30种违法行为在责令改正的同时处以罚款,而且罚款数额成倍提高,如原来超标排污行为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现在是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二是规定了超标排放和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等6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相关部门可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此外,《条例》明确指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
《条例》还明确了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人民政府和环保部门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责任,并明确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
【编辑:史建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