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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去年查处15起监测数据造假案

2015年03月19日 18:03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

  ◆本报记者周雁凌 季英德 王学鹏

  输液管和针头是日常生活中治病救人的医疗器材,然而在有的公司却成了在环境自动监测数据上弄虚作假的重要工具。也有一些公司通过人为修改自动监测系统工控机组态软件参数,严重干扰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这些造假行为在环境执法人员面前“原形毕露”。

  记者日前了解到,2014年,山东省环保厅共查处破坏或干扰自动监控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15家,对造假企业实施了顶额罚款、通报、扣减环保补助、限批等行政处罚,并将其中13起符合移交条件的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移交的13起案件中,共有15名责任人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15日的处罚。

  弄虚作假为何屡禁不止?

  作为经济大省,山东省污染源数量多,排污总量大。在加强人工监测的同时,山东省积极开展环境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逐步建成了“三级五大方面”自动监控系统,即建立省、市、县三级环境监控中心并实现全省联网,对全省重点监管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河流断面水质、17个设区城市建成区空气质量以及主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5个方面实行自动监测。

  为进一步提升环境监测能力,山东省通过改革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机制,实行环境质量“上收一级”、污染源“下放一级”管理体制和空气站TO模式社会化运营机制,科学划分了各级环保部门的管理职责,提升了全省监测数据的公信力。

  为保障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和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可靠、有效,山东省环保厅出台了一系列加强数据质量和对造假问题处罚的文件。

  然而,部分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减少污染治理投入,擅自停运治污设施并在自动监测设备上做手脚,以掩盖超标排污违法行为,逃避监管。

  据记者了解,2014年,按照当时环境法律、法规,企业破坏或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主要是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扣减环保类补助、限批等。因此,存在对处罚企业集体震慑效果弱、惩戒力度不足的问题。

  弄虚作假手段有多少?

  治病必须对症下药,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也要有的放矢。

  山东省环保厅环境监测处处长张庆伟告诉记者,根据日常检查,通过对企业弄虚作假行为分析,发现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对数据造假的方式主要有两大类十多种手段,通常称其为“软硬兼施”。

  硬手段是通过破坏采样系统等硬件造假,比如在设备采样管上私接稀释装置等。软手段是通过修改设备工作参数等软件造假,如修改自动监测设备工作参数,利用造假软件模拟数据等。

  记者从山东省环保厅通报的《2014年查处的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名单》中看到,2014年查处的15起案件中,有11起采用软件造假手段,4家采用的硬件造假手段,全部实施了行政处罚,符合移交条件的案件也全部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张庆伟对记者说,不法企业采取软件造假的更多,这主要是软件造假实施迅速,造假痕迹消除容易且彻底,技术含量较高。如果企业将正常值为1.0的参数修改为0.1,那么实际监测结果为1000mg/m3的就缩小为100mg/m3,原来超标的数据经篡改后就变达标了。因此,不是专业技术人员很难发现,调查取证很困难。

  2014年2月18日,山东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检查组对山东泰山阳光集团有限公司莱芜电力分公司进行检查。按照事先部署,检查组到达企业附近后兵分两路,一路人员先控制住门卫,防止其通风报信,另一路人员迅速到达现场进行检查。经检查,这家企业未运行脱硫设施,浆液搅拌器、循环泵等设备均未开启,外排烟气二氧化硫超标2.8倍。检查自动监测设备发现,设备监测参数被人为修改。

  2014年6月10日23时,山东省环保厅环境执法人员对东营华泰化工集团进行独立调查。经监测,这家企业S02排放浓度为1180mg/m3,超标4.9倍,自动监测数据显示为66mg/m3,自动监测数据与人工监测数据相差17倍。

  执法人员仔细检查设备参数无误后,多次爬上烟道和监测平台排查采样管路,最终通过搭建木板从烟道到达自动监测站房顶发现,企业在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路上私接稀释管路,干扰了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按照程序,执法人员马上进行了证据固定,并向公安部门移交,由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经查实,案件主使者为企业分管环保负责人,实施者为安环负责人,两人已被行政拘留14天。

  打击弄虚作假咋出重拳?

  山东省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持“零容忍”态度,从执法监管、技术创新等方面,严防监测数据造假,确保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和自动监控数据真实、可靠、有效。

  早在2010年,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省环保厅、省公安厅就联合发布通知,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了界定,强调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要求,规定了办理破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案件的法律适用,明确了3部门办理破坏监控设施案件的工作机制。

  针对处罚企业集体震慑效果弱、惩戒力度不足的问题,山东省环保厅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部门多次协商,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的移交条件,在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实现了“既处罚企业又处罚人”。

  山东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污染源监控室副主任石敬华对记者说:“打击数据造假从罚款到罚人,从处罚企业整体到追究具体责任人,给予5日~15天的行政拘留虽然天数不多,但是对个人名誉造成的损害却不小,要是再想造假就得好好掂量掂量了。可以说,案件的移交对数据造假企业和具体实施者产生了明显的震慑作用,提前与新《环境保护法》接轨,开创了全国此类案件处罚的先河。”

  为有效查处违法企业,山东省环保厅根据数据监控、对比分析,环境质量与周边排污单位关联,以及信访举报等途径,确定重点检查名单。

  “调查时,我们大都选择在半夜或凌晨时段进行突击检查,有时一次不能查实的还要反复检查多次,有时也会趁第一次检查后企业放松之机,进行‘回马枪’式检查。”石敬华告诉记者,通过多次检查,总结出了检查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的四字要诀,即快、准、细、狠。

  在强化执法监管的基础上,山东省加快推进技术打假措施,推广自动监测设备动态管控系统,实现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数据、运行状态和工作参数的“三同时”监控,清除设备造假功能,“封死”影响数据质量的关键参数,切断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的主要途径,实现以技术创新反制“技术造假”。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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