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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对哪些污染零容忍?

2015年03月19日 21:17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

  特约撰稿 李志青

  今年两会,再次体现出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政府工作报告中,环境污染被称为“民生之患、民心之痛”,并要“铁腕治理”。但是,经济发展势必对环境产生一定影响。那么,究竟该怎么对待污染?真的能实现对污染“零容忍”吗?还是要“一定限度地容忍”?

  表面上看,应该将污染予以绝对的抵制、消灭和清除。但是,无论“法”内还是“法”外,各种污染排放比比皆是,如何能真正实现“零容忍”?而且,有些污染排放真实存在,并非绝对不合理,社会经济有必要与其和平共处。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下,不能将污染一棍子打死,反而,社会经济应该在“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下对污染予以一定限度地容忍。

  污染如何分类?

  应对过度生产和消费带来的污染零容忍

  理论上,可以按照环境污染与生产及消费的关系,对污染的性质进行科学分类。

  首先,与基本生产和消费活动相辅相成的环境污染。尽管这些污染物也会对自然环境造成破坏,但这个层面上的污染不会真正损害环境质量。因为这是为了满足人类的基本生存需要,而且人类的基本生存需要不会很快突破自然环境的容量边界,同时,这种排放水平也会随技术进步得到改善。因此,对这个层面的污染可以予以“容忍”。

  其次,与扩大化的生产和消费活动相关的污染。在满足基本生存需要后,人类要进行必要的积累和改善,这就可能给相同规模的人口和土地面积带来倍增的环境污染,从而破坏生态环境。对这样的额外污染是否需要持否定或“零容忍”的态度,要视环境承载能力而定。

  如果排放水平仍在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范围之内,社会经济也应该予以容忍。只要满足“自净”条件,就可以通过事后的处理和治理,帮助自然环境净化污染,进而将生态环境的承载力维持在合理水平。

  第三,与“过度”的生产和消费活动相伴随的污染。按照经济学分析,一般认为,尽管这样的生产和消费在个体层面上可以带来福利的增进,但如果扩展到社会整体层面来衡量的话,就会发现,过度生产和消费带来的污染会绝对地增加社会成本,包括给社会造成环境损害,并因治理污染而带来诸多额外支出。因此,这部分污染是在绝对意义上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也受到了各国的围追堵截,即被“零容忍”。

  对“违法的污染排放”零容忍

  法律要识别出什么样的污染必须是“零容忍”的

  从以上分类中可以看出,在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一直存在着辩证关系。在前两个阶段,其实无法用污染来否定发展,因为此时的两者之间有良性互动的

  可能和空间。只不过,进入污染的第三阶段后,即个体最优污染水平超过社会最优后,额外的生产和消费是以牺牲环境质量为代价的,要予以坚决杜绝。

  这也对各类环保立法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即环境保护的法律有必要识别出什么样的环境污染是可容忍的,什么样的污染必须是“零容忍”的,然后,才可以依据法律来甄别不同性质的污染活动并加以正确对待。

  否则,如果对所有“污染”都进行“扩大化”的处置,看起来是保护了生态环境,实际上是忽略了对合理排污的最优利用。很多地方的实践表明,忽略污染的投入产出效应会损害污染治理能力,进而也不利于环境保护本身。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是“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这说明,法律本身其实并不提倡“零容忍污染”,充其量是对“违法的污染排放”零容忍。

  环境承载力已近极限怎么办?

  应让环境保护之路获得真正的持久动力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问题的复杂性在于,我国的环境承载能力已接近极限,部分地区甚至已经超过了极限。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有必要把“零容忍”的原则绝对化?答案也是否定的。

  道理很简单,无论某地区处于环境承载能力的上限还是下限,其社会经济都有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因此要对生态环境加以利用。区别在于,生态环境较好的地区可以继续挖掘本地区的环境承载能力,而生态环境较差的地区则会将眼光转向区域外的环境承载能力(历史证明,在某种程度上,环境承载能力是可以转移的)。

  因此,无论利用自身的生态环境资源,还是沿用区域外的生态环境资源,都有必要树立一个统一的规范,那就是,法律规定允许利用的就要最大限度地利用,而法律规定不允许利用的坚决不用。

  这一点,在环境承载力逐年下降的当下尤为重要。中国正在快速步入发展的新常态,按照经济学的理解,这实际上表明,社会经济活动至少在生态环境上的可能最大边界已经不断萎缩。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提出加速进入对外开放新阶段(也就是推动中国资本的国际化),希望以此来扩大生态环境边界(这一点尚有待进一步论证)。

  就此而言,在外部生态环境资源尚未到位的情况下,在内部,我们更需要充分利用好仅存不多的本土生态环境资源。也就是说,如果非要排放污染的话,那就要把污染排放量用在最关键之处,用在产出效率最高的地区和领域。

  总之,我们当前应该提倡的并非“零容忍”污染,而是要严格地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最大限度地“容忍”污染。唯此,才足以走出一条兼顾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道路,否则,在各种强大的阻力和压力反弹下,环境保护之路将很难获得真正的持久动力。

  (作者系复旦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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