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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出台环保约谈办法

2015年04月03日 17:24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

  本报记者周迎久 通讯员冯涛邯郸报道 河北省邯郸市环保局日前率先在全省出台了《邯郸市环境保护局约谈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大力推进行政约谈制度,严防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发生。

  《办法》规定,经邯郸市环保局现场核查、监测、监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出台与国家环境法律法规等相悖的文件、规定的;被新闻媒体报道环境问题或被挂牌督办、区域限批,超过时限未能摘牌或未能解限的;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未在限期内拆除或者关闭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或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行政区域内或流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或存在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生态环境污染的;未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危险废物管理等目标任务的;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不落实,造成环境问题突出的;对环保重点工作和上级督办的工作事项,存在推诿扯皮、推动不力、消极应付等一系列问题,经邯郸市环保局确定需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形。

  《办法》还规定,约谈由邯郸市环保局单独实施,也可邀请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和机构联合实施。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约谈应对外公布相关信息并可视情邀请媒体及相关公众代表列席。

  同时,邯郸市还将环境保护约谈事项落实情况纳入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部门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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