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邢台一企业污染大气一审被处罚金245万元
2015年04月15日 09:58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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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石家庄4月14日电 见习记者周宵鹏 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大气污染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245万元(含行政处罚145万元),张剑甫等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刑罚。
法院判决认定,2014年3月初,建滔公司发现其二期生化处理站的生化池出现活性污泥死亡的现象,后来情况日益严重,至3月底该处理站已不能达标处理蒸氨废水。时任建滔公司总经理王成武、公用工程部经理张剑甫、副经理胡晓晶、二期生化处理站主任陈瑞和岗位责任人张铸,在未采取有效措施让蒸氨废水处理达标的情况下,为逃避环保部门的监管,捏造了虚假的达标水质检测表。同时,将未达标处理的蒸氨废水用于熄焦塔补水,导致蒸氨废水中的有毒物质挥发酚被直接排入大气,严重污染环境。经检测,挥发酚超出国家规定标准137倍。
【编辑:宋亚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