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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原副总经理王永春受审 在工程承揽上谋利益

2015年07月21日 09:06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

  在工程承揽、项目开发、职级晋升、子女就业等事项上谋取利益

  昨天上午 8 点30 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大庆石油管理局原局长王永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

  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在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该案昨天上午8点30分开审,庭审持续到下午3点35分左右。襄阳中院通过其官方微博公布了两张庭审图片和案件审理情况。从图片中可以看到,王永春身穿白衬衣黑裤子,与之前的一头黑发不同,他的头发大部分已经变得花白。

  检方指控,2000年至2013年,王永春利用担任吉林油田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中石油股份公司人事部总经理、中石油集团公司人事部主任、大庆油田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大庆石油管理局副局长、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开发、职级晋升、子女就业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妻(另案处理)等人索取或非法收受67个单位和个人财物,共折合人民币4856.3011万元。

  截至2013年8月25日,王永春的个人和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出其个人和家庭合法收入,对于差额部分中的4245.514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2004年9月至2005年1月,王永春利用职权为他人在油气田区块合作开发事项上提供帮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检方认为,应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王永春的刑事责任。

  对于指控,王永春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律师提出,王永春主动交代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且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建议合议庭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作最后陈述时,王永春说:“我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事实没有异议,我的犯罪事实是客观真实的,真心实意地接受法庭的审判。我完全彻底地认罪悔罪,我愿意接受一切法律制裁。今后,我将积极改造,重新做人,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对社会有用的人。感谢办案检察官、法官始终坚持全面、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始终坚持依法办案,维护我个人的合法权益,也感谢我的两位律师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尽了最大努力。”

  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实习记者 魏泽晗

【编辑:刘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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