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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法草案三审删除机动车限行授权规定

2015年08月25日 09:13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

  本报北京8月24日讯 记者朱宁宁 今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继续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草案删去有关限制机动车通行授权的规定。

  在上一次审议中,有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限制机动车通行涉及公民财产权的行使,应当慎重;解决机动车大气污染问题,宜通过提高燃油质量、提高用车成本等方式解决;目前虽有一些地方限制机动车通行,但范围限于城市区域,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机动车通行,范围太大,会影响流通,分割统一市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考虑到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社会成本高,群众反响大,可以不在本法中普遍授权实施,由地方根据具体情况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据此,三审稿中删去这一规定。

  对实名举报反馈处理结果

  本报北京8月24日讯 记者朱宁宁 为进一步完善有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内容,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在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相关规定,专门保障公民依法享有获取大气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的权利。

  增加的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二是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三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电子邮箱等;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四是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五是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应当向社会公开。

  重点区域内确定牵头政府

  本报北京8月24日讯 记者朱宁宁 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作出细化和明确: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可能对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信息,进行会商。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或者审批的重要依据。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章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作了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发挥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的作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规定过于原则,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应当总结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好的经验,发挥重点区域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作用,形成有效工作机制,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据此,三审稿增加规定,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牵头的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

  环保部门可现场抽查新车

  本报北京8月24日讯 记者朱宁宁 为提高行政效率和可操作性,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进行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通过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这一规定被修改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

  修订草案还增加了遥感监测等执法手段,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考核省政府污染防治情况

  本报北京8月24日讯 记者朱宁宁 省级人民政府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负有重要职责,但如何落实是个问题。在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时,环保部提出,《大气污染防治计划》明确了国务院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国务院已制定了专门的考核办法,但修订草案中并未体现,建议在本法中明确这一制度。三审稿采纳了这一意见。

  三审稿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禁售不符合民用标准煤炭

  本报北京8月24日讯 记者朱宁宁 为从源头上解决大气污染问题,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对燃油标准和民用散煤质量标准都作出规定。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对有关燃煤等产品质量标准应当明确环境保护要求作出规定,但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我国的燃油质量标准落后于机动车排放标准,应当提高燃油质量标准,从源头上解决机动车大气污染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提高燃油质量标准是加强源头控制,降低末端治理成本的重要措施。目前,国务院已对提高燃油质量标准提出了要求。据此增加规定,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区污染物控制要求。石油炼油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

  此外,修订草案二审稿中规定,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要考虑我国多煤缺油少气的资源禀赋,不能简单规定减少煤炭的使用,解决燃煤大气污染问题,重点在于推广煤炭的清洁高效利用。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我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短期内难以改变,减少燃煤大气污染,应当重点解决煤炭的清洁高效利用问题,并加强对民用散煤的管理。

  据此,三审稿中增加规定,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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