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电动自行车规则该考虑脚踏车群体——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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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电动自行车规则该考虑脚踏车群体
2009年12月24日 16:14 来源:北京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我国曾经是自行车大国,随着经济的发展,现在开小轿车的多了,骑脚踏自行车的少了,骑电动自行车的也逐渐增多了。当有人惊呼:时速30公里的电动自行车与时速80公里的机动车同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如何得了?试问:当时速30公里甚至40公里的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上飞驰时,骑自行车的人又如何得了?2003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从法律上赋予了电动自行车的合法性,但在实际执行中,我们的许多电动自行车生产商和用户,却在“合法性”的掩护下,大量地生产或改装着超标的电动自行车,至今已形成了一个庞大的超标车数量,大有生米已煮成熟饭,以“既成事实”将“超标车群体”作为“人质”的态势。

  有人说:欧洲规定是时速25公里,美国则是32公里等,以此论证规定电动自行车车速上限为30公里乃至35公里是有依据的。但在引用这些数据时,应该同时介绍欧美在交通管理上又是如何做的,他们对非机动车的行驶是如何规定的。这样我们才可能根据我国的现实,从中得到借鉴。

  现在还有一种倾向,认为只要是“电动车”,就一定是环保的,这不全面。的确,“电动车”不冒烟了,在局部是减少了空气污染。但作为“电动车”的能源——蓄电池,目前是否一定是干净、低能耗却值得商榷。现存“电动车”蓄电池市场上鱼龙混杂的现象并不鲜见。废旧蓄电池的处理本身就是个环保话题。生产商能否告诉我们“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真实现状?一年的平均能耗估计值多大?一个蓄电池的平均寿命多长?年售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数量有多少?目前废旧蓄电池如何处理?要使电动自行车真正的环保,仍需要生产、管理、监督等多方面的努力。

  引用经济学家的话:“在社会发展中,有可能形成一种现象:部分群体经历从中心到边缘的不断被抛离过程,最终被”甩“出主流话语圈,同时也丧失了对资源配置的分享权利。”以此说明电动自行车使用群体被机动车使用群体排挤的现象,难道自行车使用群体与电动自行车使用群体间不也存在这一现象吗?当谈到“大众群体的利益诉求”、“平等享有道路资源”时,“大众群体”除了有小轿车群体、电动自行车群体,也应包括骑脚踏自行车群体。道路资源是有限的,要想和谐地共同享有,只有各个群体抑制无限扩大自身利益的欲望,相互地妥协、包容。 (郑加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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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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