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0年1月1日起,扬州市开始实施集中供热价格与煤炭价格联动制度。
根据有关实施办法,当出现三种情况时,即热力价格不足以补偿生产、供应成本,致使热力生产、销售企业经营亏损;燃料到厂价格变化超过10%;以及热力价格明显高于省内同行水平,物价部门将对热力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周期一般不少于三个月。热力生产、销售企业不得擅自制定、提高热力价格和延伸服务的收费标准。 (张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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