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家里暖不暖、温度够不够是百姓最关心的话题,今年的低温使供暖质量受到了更多的关注。近年来,由于供暖管线老化、供暖面积过大、小锅炉供暖等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一些住户供暖不达标。此外,供暖企业因利益驱使不及时、不饱和、不达标供暖的情况也大量存在。人大代表王哲提出了“关于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暖企业供暖行为的议案”。建议设立专门的温度测试机构,使检测结果更权威公正。热源作为一种商品,供暖企业在供暖前交纳一定的履约保证金,如供暖不达标将作为“退费”退还给百姓。
设立专门温度测试机构
保证室温测得准
“应设立一个专门的温度测试机构,才能保证检测结果的权威性。”王哲认为,按照现行的规定,室内温度的测试由供暖企业自己完成,会出现测试不及时的情况。另外,百姓要求测试,供暖企业暂时达标供暖,测试达标后还是达不到供暖标准,最终还是解决不了问题。为此,应设立专门的温度检测机构,保证检测结果的权威性,百姓投诉可以此为依据。
供暖企业先交保证金
温度不够赔偿百姓
目前的供暖标准是室内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王哲对此建议首先要修改这一供暖标准,制定区别的供暖指标。
应针对白天和夜晚的情况制定不同的室内温度标准,白天的室内供暖标准应不低于18摄氏度,夜晚不低于20摄氏度。
此外,王哲认为应设立履约保证金制度来规范供暖企业的供暖行为。在供暖期前,供暖企业应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不低于供暖企业收取热费的10%。供暖期结束后,如供暖企业达标供暖返还其保证金,否则保证金将被扣留,并支付给家里供暖不达标的百姓。
保证室内温度达标
供需双方可签协议
“热源是一种商品,百姓与供暖企业实际是一种供暖合同法律关系。”王哲认为,目前用户与供暖企业之间没有书面合同,在室温达不到标准的情况下,双方各执一词,权利不清、义务不明。为此,建议以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合同一方代表小区全体住户与供暖企业签订供暖协议,在协议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责、权、利,使用户和供暖企业都能遵守合同约定,依法管理供暖行为。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可设立供暖纠纷处理的仲裁机构,处理解决因供暖产生的纠纷。(记者 陈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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