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能源,竟变身“有毒气体”——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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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能源,竟变身“有毒气体”

2010年06月25日 10:14 来源:人民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甲醚”很普遍

  55个液化气样品中,涉及二甲醚的达17个

  近日,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广西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了在全区液化气掺混二甲醚专项执法检查和现场取样结果。

  抽查检测结果显示,55个液化气样品中,合格样品35个,不合格样品20个,其中涉及二甲醚的样品多达17个。这表明,广西燃气企业在液化气中掺混二甲醚销售的现象相当普遍。

  这次执法检查发现,二甲醚检查不合格率达到30.9%,在液化气中掺混二甲醚的企业和购买销售掺混二甲醚液化气的企业占被检企业的45%。

  另外,执法检查组还发现部分燃气气质存在不合格现象,气质不合格率为16.36%,购买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气源的企业占被检企业的30%。

  在专项检查中,广西执法检查组对防城港市联泰石油气有限公司、广西北峰星燃气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就发现液化气中含有二甲醚的现象。如今,通过整改,这两家公司的液化气已经合格。

  据专家介绍,二甲醚别称甲醚,是一种无色无味,具有较强可燃性的化工原料,也是一种理想的清洁能源。由于二甲醚比液化气便宜,受利益驱动,一些企业便在液化气中掺入二甲醚,再装进钢瓶销售。

  健康大威胁

  过度吸入二甲醚,产生的有毒物质会导致头昏、恶心、胸闷

  据专家介绍,二甲醚是一种新型燃料,但它与液化气混合,会产生有毒物质;过度吸入这些有毒物质,会使人头昏、恶心、胸闷,对健康构成极大的威胁。

  此外,二甲醚对橡胶有特殊要求,输配和灌装都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和容器。而一般用于装液化气的钢瓶瓶阀橡胶密封圈容易被二甲醚腐蚀,从而降低钢瓶密封性能,容易产生漏气现象。达到一定浓度或遇到火源时,还容易爆炸,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专家建议,各地在加大查处液化气中掺混二甲醚销售行为的同时,国家应尽快出台输配和灌装二甲醚的设施和容器标准,以便让二甲醚的使用更加安全。

  国家质检总局在近期发布的《关于气瓶充装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要求,气瓶充装单位应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气瓶必须专用和不得改装使用的规定,设立专人对气瓶逐只进行充装前、后的检查,保证只充装与气瓶钢印标记一致的介质,不得在民用液化气中掺入二甲醚后充入液化气钢瓶,或在焊接气瓶中擅自加入不明化学添加剂。

  专家说,由于违规行为被发现后,处罚的力度不够,而且被查处的几率也很小,所以造成了一些企业和气站违规掺假。建议政府加大打击力度,以彻底消除危害群众安全的隐患。

  行业“潜规则”

  每吨二甲醚的价格,比液化气至少低2000元

  “掺加二甲醚一直是液化气行业的‘潜规则’,其根本原因还是利益在作怪。”有业内人士透露。

  据了解,二甲醚的燃烧热值低于液化气,价格也比液化气便宜。目前,广西的液化气价格与二甲醚相比,后者至少比前者每吨约低2000元,掺加二甲醚的牟利空间很大。在商业利益驱使下,一些企业铤而走险,违规掺混。

  针对掺混二甲醚的现象,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表示,从今年开始,广西所有液化气企业必须向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由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液化气产品专项检验报告,报告中需含有“二甲醚含量”项目检测内容,以确保广大群众用气安全。一旦发现燃气企业在液化气中掺混二甲醚销售的情况,除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外,还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凡是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当地主管部门可按法定程序缓发、暂扣直至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以彻底消除危害群众的安全隐患。

  广西质检部门则表示,将进一步加大依法查处力度,采取果断措施遏制燃气企业掺假销售,最大限度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记者 庞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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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曹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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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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