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政市容委昨天联合市住建委下发意见,首次明确规定今后供暖费原则上由供热企业直接收取,如有特殊原因仍需物业等机构代收的,双方必须签署委托协议。新规定旨在避免物业等代收单位在收完供暖费后不按时交付给供热企业。
从7月1日开始,居民与供热企业签订供暖协议,将使用新版《供热合同》。市供热办负责人表示,为避免供暖费收取中存在的各类纠纷,此次出台的文件规定供暖费原则上由供热企业直接收取。供热单位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或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并向用户公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未取得供热单位委托的任何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供暖费。
此前因各种原因形成的供热单位与物业、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自治组织签订的居民供热采暖合同、采暖费代收代缴协议,以及物业与采暖用户签订的供热采暖合同,须予以修改、调整或解除。 (记者贾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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