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质量监督部型材质量检查站站长罗春平利用职权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25万余元。日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罗春平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罗春平在担任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质量监督部原料质量检查站站长、型材质量检查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2次在自己家中或行贿人汽车上,非法收受安钢原料供应商高宪斌、李改朝财物25.1万元,为其谋取利益。案发后,被告人罗春平在亲友陪同下到检察机关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高宪斌、李改朝向其行贿的犯罪事实,其家属退出了全部赃款。被告人罗春平是安钢集团公司任命的干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春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且已退出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王忠文 申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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