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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控烟条例征民意 11类公共场所吸烟罚200元

2013年03月27日 16:11 来源:中国甘肃网 参与互动(0)

  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增加立法透明度,保障公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即日起兰州市就即将出台的《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修改稿)》 公开征求意见。广大市民可在2013年4月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zrdfgw@163.com。

  可增设临时或永久禁烟区

  《草案修改稿》指出,市、县(区)人民政府将成立控烟工作领导组织开展控烟工作宣传教育活动,负责设计并发布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同时为了实现有效控烟,将控设置统一的控烟工作举报、投诉电话;在禁止吸烟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市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发展实际,增设临时或者永久禁止吸烟区域。

  此外,兰州市将全面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对难以判断购买者年龄的,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同时,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鼓励烟草制品销售者停售一天。

  十一类公共场所全面禁烟

  根据规定,托幼机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及其他供未成年人教育或者活动的室内、外区域;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的室内区域和室外教学区域;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福利院、养老院、疗养院的室内、外区域;金融、邮政、通讯等企业的室内营业场所和书店、商场(店)、超市等各类购物场所的室内区域;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院)、美术馆、陈列馆、展览馆、科技馆等公共场馆的室内区域;各类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瓶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轮渡船、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室内售票厅、等候区域和客运长途汽车的站内区域;各类餐厅、酒吧、咖啡厅的室内区域;各类宾馆、酒店、旅馆、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场所的室内区域;歌(舞)厅、洗浴场所、网络服务场所及其他公众休闲娱乐场所的室内区域;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室内区域,这十一类公共场所将全面戒烟。

  禁烟场所吸烟可罚款

  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相关监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不听劝阻且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履行禁烟场所管理义务的管理者和经营者,由相关监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销售者未在售烟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烟草制品销售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鑫报记者 吴少华)

【编辑: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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