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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两月夫妻分手男方讨彩礼 法院判决酌情返还

2013年04月18日 15:37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阿军与芳芳通过亲戚介绍认识,恋爱一年后领了结婚证,但在筹备婚礼时两人发生争吵,最后以离婚告终。阿军的母亲向芳芳的父母提出要求返还彩礼5万元,双方协商不成,阿军母亲将芳芳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彩礼。虹口区法院一审判决芳芳父母应返还阿军的母亲彩礼3万元。阿军的母亲提起上诉。近期,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原告阿军母亲诉称,自己儿子与被告女儿曾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因被告女儿提出要自己支付结婚彩礼,因此将5万元以转账形式存入芳芳妈妈的账户。之后两个年轻人协议离婚。现要求被告返还彩礼5万元。

  被告芳芳父母辩称,被告和女儿均未要求原告方给付彩礼,女儿与原告儿子登记结婚后,双方曾共同生活约2个月。原告确实曾转账5万元到自己账户,但这是为了小夫妻的婚事,因女儿之前做保险业务,没有银行账户,故自己只是代女儿收款。自己将5万元以现金交还原告之子,故不同意返还。

  虹口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依据法律规定,男女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过的,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原、被告子女婚姻关系破裂而产生的返还礼金纠纷也应在子女离婚后比照上述法律规定处理。本案争议焦点为阿军与芳芳在婚后是否曾共同生活,对此法院认为,被告虽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子女曾共同生活,但从被告之女在双方关系破裂以后去原告家中拿衣物并与原告家人产生纠纷一节来看,不能排除原、被告子女曾共同生活的可能。而被告主张已在协议离婚时返还原告方5万元,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但考虑到原、被告子女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及婚姻的具体情况,法院认为,被告应酌情返还原告3万元较为合理。(张宁 袁玮)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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