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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雨天掉进窨井被车撞 城管局及车主共赔偿

2013年05月21日 09:49 来源:大江网 参与互动(0)

  电动车驾驶员在雨天骑车时掉进窖井后,又被后面的汽车撞伤,最终肇事车驾驶员及窑井管理部门被判承担同等责任。5月20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杜一凡6.5万元;被告李萍赔偿原告1.4万元;被告城管环保局赔偿原告1.4万元。

  2012年6月8日19时许,杜一凡骑电动车在路面积水较多的南昌市濠江路由东往西行驶到接近凤凰北大道路口时,突然掉进被积水掩盖的道路中间的窨井里,这时跟在杜一凡后面的被告李萍驾驶的轿车避让不及,车辆前保险杠正面下部与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杜一凡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萍与城管环保局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杜一凡不负责任。李萍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法庭上,被告李萍辩称,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理赔。被告城管环保局辩称,我局既不是驾驶员亦不是车主,不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本次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我公司只承担50%的理赔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李萍驾驶机动车行驶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与电动车发生碰撞,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被告城管环保局在天气恶劣的情况下未及时发现路面窨井盖缺损,造成过往车辆受损,人员受伤,亦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由此所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应当由被告李萍、被告城管环保局共同承担。由于事故车辆已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先行向原告赔偿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再由其余被告按责任划分按比例承担。据此,法院在精确计算赔偿数额后遂作出了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吴云、陈文电、记者朱超)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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