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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离婚纠纷1/10有家暴 当事人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2013年05月21日 22:1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宁波5月21日(何蒋勇 林波 沈路锋 贺磊)近年来,家庭暴力已成为突出的全球性社会问题。今日,记者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了解到,2010—2012年间,宁波两级法院共办结离婚纠纷16777件,据不完全统计,当事人反映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约占十分之一。这些案件中女性多为家庭暴力的侵害对象,为了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保护,宁波中院出台了《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离婚案件中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当事人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女性为主要侵害对象

  2010年至2012年,宁波两级法院共办结离婚纠纷16777件,据不完全统计,当事人反映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约1663件,法院最终认定存在严重家庭暴力的案件约116件。而在现实生活中,女性则是家庭暴力主要侵害对象。

  海曙的张女士就是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对象之一,张女士诉称,她和高某在2008年经人介绍而相识、结婚。高某喜怒无常,常常为琐事而拳脚相加。

  2011年12月,高某开始夜不归宿。后张女士怀疑高某是在和网上认识的女子约会。但张女士质问高某时却又遭到一顿打。2012年2月,她向海曙法院提交了离婚诉状。其中一项诉讼请求是让高某为她遭受的家暴待遇作出相关补偿。

  海曙法院对张女士提供的证据也只能认定其真实性,而无法确认其关联性。由于证据不足,高某又矢口否认家暴一事,法院只支持了离婚之诉请和相关的财产分割,对家暴并未作出认定,故也谈不上什么补偿。

  奉化法院法官认为,遭遇家暴后及时寻求妇联或者公安的救助,保留证据,这对事后的诉讼会有很大帮助。

  防家暴当事人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近日,宁波中院出台了《实施意见》,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可申请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即俗称的人身保护令。

  宁波市妇联副主席李晓东表示:“我们认为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保护势在必行,其中,人身保护令是一项必要而且可行的措施。”

  据悉,《实施意见》所指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仅在法院立案审理的离婚纠纷中适用。《实施意见》明确了申请提出的时间、管辖法院、具体条件。同时,《实施意见》将保护的对象扩大到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即申请人的父母、子女等,防止被申请人通过对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实施暴力向申请人施加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发出,并不意味着法院已对家庭暴力事实进行认定,”宁波中院副院长黄贤宏强调,“申请人并不能因此免除庭审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加害人也可以举证抗辩,最终以查明的事实进行认定。“

  对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法院将视被申请人行为的情节轻重,依法对其作出警告、罚款、拘留的处罚决定。拒不执行裁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宁波签发首例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近日,江北法院签发了宁波首例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申请人是80后女方,受过高等教育。双方系自由恋爱,于2005年底结婚,婚后育有二女。起初双方感情较好,后由于沟通不畅,发生矛盾。

  根据女方诉状中陈述,男方从2009年起常酒后殴打女方,如果女方逃回娘家,男方会追到女方娘家打闹。女方顾及面子,起先没有报警,但男方变本加厉,家暴行为愈演愈烈,女方为了自身安全,开始报警。去年7月至9月,女方共约报警10次,并在2012年8月回到娘家,之后再也没有回过家。

  女方还称,其因担心男方报复,虽万分痛苦也不敢提起离婚,后上网搜索看到新民诉法第100条明确规定,受害一方可以申请责令加害一方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其他地区已有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得到支持的先例,因此,她在提出离婚请求的同时,申请保护女方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女方为此提供相关证据。

  法院签发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中,除了写明禁止男方继续实施家暴,同时也明确了继续实施家暴将承担的法律后果。男方收到裁定书后,表示会遵守法律规定,取得了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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