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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医保新方案实施:检查化验300元内全报销

2013年06月13日 09:39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下月1日起医保多份新方案将实施 基本医保诊疗项目范围或有调整——

  从下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或将对参保范围内的检查和化验类项目低于300元的实施百分百核报。记者从市人社部门获悉,《佛山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目前正在公示并征求意见中。

  记者留意到,暂行办法对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治疗项目类以及材料类的核报范围进行了详细分类。其中,检查类和化验类项目低于300元的,建议100%纳入基本医疗核报范围;同时,规定基本医保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要严格按《佛山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未被收录及物价部门未定价的项目,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不同参保群体待遇都将有调整

  此外,下月起医保还有另外多份涉及不同参保群体医保待遇的新方案出台启用。目前,《佛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佛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佛山市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等都正在市政府网上公示中。

  相关方案建议,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80%核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费率为7.6%,其中单位缴5.6%,个人缴2%,灵活就业人员的单位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职工医保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在职1200元/次、退休1000元/次;二级医院在职600元/次、退休500元/次;一级医院在职400元/次、退休300元/次。

  另外,《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则是一份面向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文件,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住院治疗、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家庭病床治疗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费用结算等,均适用此办法。按试行办法建议,每年9月10日前要拟定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总额和平均定额标准分配方案,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总额用于支付全市参保人本年度在本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中属于医保基金支付部分。

  亮点一 医技诊疗类核报幅度大

  《暂行办法》对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治疗项目类以及材料类的医保核报范围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其中,综合医疗服务类方面,参保人住院诊查费统一按不高于每日3元的标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核报范围,而住院床位费则统一按不高于每日45元的标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核报范围。

  亮点二 治疗类项目核报幅度不同

  除上述外的可纳入核报范围的治疗项目费用,《暂行办法》建议单价300元以下的,职工按100%核报、居民按90%核报;单价300元以上(含300元)的,职工按90%核报、居民按80%核报。

  亮点三 人造器官费用范围内或可核报

  《暂行办法》还对材料类的核报范围提出了建议:如参保人使用《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体内置放材料价格最高限价表》中的体内置放材料时,实际价格低于最高限价的,职工按实际价格的70%、居民按实际价格的40%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核报范围;实际价格等于或高于最高限价的,职工按规定的最高限价的70%、居民按规定的最高限价的40%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核报范围。

【编辑:贾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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