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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和四川警方联动破获特大制毒案 34人落网

2013年06月17日 16:37 来源:甘肃日报 参与互动(0)

警方抓捕犯罪嫌疑人。 临夏警方供图

  一个非法提取麻黄素的窝点建有正规的生产厂房和车间,车间内各种专业设备齐全,各种材料工具繁多,场面规模之大、专业化之高、设备之先进、功能之完备令人感到震惊,这在甘肃省尚属首例。

  经甘肃省临夏州警方和四川省成都市警方联动,破获公安部督办的“11·08”制毒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4人,缴获冰毒4公斤、麻黄素256.22公斤以及制毒和非法提炼麻黄素化学制剂、设备一批。目前,此案被国家禁毒委评定为2012年全国禁毒十大案件之一。

  得到线索 立为专案秘密侦查

  2011年8月初,临夏州公安局接到甘肃省公安厅禁毒总队通报:有广河籍人员涉嫌制造易制毒化学品。得到线索后,临夏州公安局禁毒支队侦查员在广河县公安局及辖区派出所民警配合下,从三甲集附近村庄的马向军家中发现可疑植物20袋,经鉴定结果为麻黄草。

  2011年8月8日,临夏州公安局禁毒支队将此案立为“8·08”专案进行侦查。在立案侦查过程中,一路跟踪的侦查员发现嫌疑人马三将麻黄草、强碱等全部运至成都市郫县时有生产痕迹,并发现马三的同伙黄元、邹军,在四川省成都市杜甫草堂附近还有固定租住地点。

  2011年9月中旬,临夏州公安局禁毒支队派侦查员前往四川,在成都市、绵阳市警方的大力配合下,初步理清了以马三为主要成员的团伙网络关系,查清该团伙在成都市、绵阳市的主要涉案团伙成员和在绵阳加工点的具体位置。

  侦查人员通过串联信息发现,黄元、邹军几人为四川省遂宁市人,涉案人员涉及两个地域,并且人员众多。

  继续跟进 两案合并峰回路转

  2011年12月中旬,马三和绵阳市合伙人因内部经济纠纷停止生产活动。随后,临夏州公安局禁毒支队侦查人员继续围绕马三展开工作,但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

  而此时,马三、黄元正打算在临夏州寻找厂房制造麻黄素,并租用了三甲集一废旧厂房。2012年2月底,侦查人员发现马三有联合成都籍在临夏人员筹建制造麻黄素加工厂的迹象。

  2012年5月15日,成都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向临夏州公安局禁毒支队交办公安部督办的“11·08”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专案。同时,临夏州公安局禁毒支队侦查人员通过秘密侦查,发现该案涉案成都籍人员和临夏“8·08”案团伙成员系同一伙成员,两案遂被并案侦查。2012年5月底,临夏州公安局禁毒支队侦查人员获悉马三等人从成都市将5台离心机和几吨化工原料运到广河县加工厂,并对设备进行了调试安装。

  据悉,一切准备就绪后,由何五负责厂内生产技术,曾滨、邹军、马舟、马黑负责具体生产。但该团伙此时并没有制造出麻黄素。后该案成都籍人员陆续从临夏州撤离。

  随后,马三、黄元等人再次组织人员更换广河县临园加工厂设备及原料。黄元找到了另一名犯罪嫌疑人贺滨作为技术负责人,马三则让曾滨从四川找工人到三甲集加工厂,并签订用工合同,合同要求不许跟外界联系,不许跟家人联系,不许相互打听,各干其事。

  查明案情 迅速出击两地收网

  2012年7月底,侦查员发现犯罪嫌疑人在成都市已生产出麻黄素,但工艺较差。7月29日,在马三、黄元、贺滨、曾滨、邹军的具体操作下,三甲集厂房开始提取麻黄素,并由马三、马飞、马舟、马黑分批将炮制的麻黄素藏匿于马飞所借用的房内。

  8月1日,侦查人员获悉马三团伙生产出大量麻黄素成品,成都警方、临夏警方决定择机适时收网。

  8月7日凌晨4时许,当马三、贺滨所驾驶的装有麻黄素的车辆行至汶川至映秀的213国道上时,成都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根据临夏州公安局的信息通报,将马三、贺滨所驾驶车辆拦获,当场缴获麻黄素102公斤。成都市公安局另一组侦查人员在成都市郫县犀浦镇某小区一房内将犯罪嫌疑人许尘、吴军、张云、卓桦抓获。

  与此同时,临夏州公安局迅速出击,将警力分为正门突击组、四面外围突击组、外围抓捕组、外围警戒组等16个行动小组,对该加工厂形成了合围,由消防官兵强行切割破门,各组同时出击,迅速控制了该加工厂,当场抓获正在作业的犯罪嫌疑人16名(其中临夏籍人员3名,其余均为四川籍人员,遂宁人就达10人之多),查获大型麻黄碱片浸泡池20个、化学反应池30个、大型化学反应设备2座、易制毒化学品草酸30余袋、耐强碱20余桶、离心机2台、大型加热炉11个、电子秤2个。还发现了搅拌器、反应器、防毒面具、烧瓶等制毒器材,麻黄素成品109.1千克,半成品6桶(数量较大),从加工厂内查获麻黄碱可疑物75.72千克,从马三的家中查出麻黄碱可疑物0.68千克,从宾馆房间查出麻黄碱可疑物13.17千克,共计89.57千克。

  “11·08”案件的嫌疑人犯罪事实已经全部认定清楚,目前已移交至检察机关,此案仍在起诉阶段。(文中犯罪嫌疑人均为化名)(记者 徐俊勇 通讯员 张永芳)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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