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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衣保安盘查身份引发争执 法院判保安无罪

2013年06月20日 17:14 来源:重庆晚报 参与互动(0)

  小区业主回家没带门禁卡,进入小区后被一名便衣保安盘查身份。两人争执推搡中,业主受伤,被鉴定为轻伤,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昨天,南岸区法院第二次开庭后当庭宣判:保安无罪。

  50多岁的刘先生,是南岸区阳光华庭小区业主。刘先生的代理律师称,2011年10月30日晚7时30分,刘返回阳光华庭小区时,未带门禁卡。小区大门执勤保安询问后,刘说明了情况,执勤保安予以放行。但在进入小区大门后的回家路途中,一名身穿便服的保安拦住去路,反复盘问他住在哪里,态度极其恶劣。由于对方未着装、也未出示证件证实其身份,刘拒绝盘问。随即,该保安数次推搡刘,导致刘倒地,左侧胫骨、左外踝骨折。

  刘先生的律师举示了一份《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刘左脚损伤程度为轻伤。在这起刑事自诉案中,刘先生要求法院依法判处便衣保安故意伤害罪。

  便衣保安李先生的辩护律师称,李当时刚接班,还没来得及穿制服。此时,他在对讲机里听同事说有陌生人进入小区,便拿着对讲机和业主名册出去了。在小区B2喷泉附近,拦住了正在上坡的刘先生。李并不认识刘,所以询问。刘很生气,上前推李,李因及时躲闪,刘摔倒在地。对此,多名证人出庭作证。

  针对业主和李保安各自的说法,法庭打算通过监控录像调查清楚。因事发时天色已晚,再加上两人的位置刚处于摄像监控盲区,无法辨别。

  最后,法院当庭宣判李保安无罪。法官称:刘安先生出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虽证实刘先生的伤情符合倒地形成的表现,但并非唯一确定结论,只有结合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锁链,才能采信。控方仅有黄女士一人的孤证支持,无法确定李保安具有推搡业主的违法行为。同时,双方证言相互矛盾,在证据没有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确实充分程度,事实不清,不能证实李保安犯有故意伤害罪。控诉方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法官还表示,刑事案件对证据要求非常严格,必须要由多组证据形成证据锁链,证实犯罪事实的发生,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否则,就会出现冤假错案。-重庆晚报首席记者 罗彬 实习生 赵方敏 赵婷

【编辑:贾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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