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常回家看看”入法不是幸福晚年的保障
从历史来看,中国人从来不缺孝子,下至庶民,上至皇族,穷者以孝事亲,显者以孝治国。孝悌文化如此深厚,为何国家不嫌多事,还制定法条呢?我们知道,有犯罪,方有刑法的必要;有不回家看看的,才有此法存在的理由。那么,到底是哪一个群体,抛弃了传统文化,违背了人伦呢?
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应该不存在这个问题,不仅经济有余力,时间也充沛。那么,不孝群体就是剩下的城市小白领、刚毕业大学生,以及广大农民工了。可是,微薄的工资、高昂的房价、不菲的生活成本,他们岂敢常回家看看?白领加班至死时有见闻,老板又岂能让你常回家看看?
这种艰难的现实,法律有何强力措施保障常回家得以成行呢?细究法条,却令人失望。“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有关规定”是什么规定?谁来监督落实?用人单位如果不给探亲假,如何处置?这些,都找不到答案。
现实令人尴尬,一年也就几个长假,可打工者多离家十万八千里,机票太贵,汽车太慢,火车一票难求,即使长假一个不落往回赶,又岂能算得上常回家看看?至于工地上的民工,从来就没有享受过带薪休假的福利,也没有社保医保,制订政策者岂能不知?现在夫妇多为独生子女,即使回家,回哪一家也是个大问题,回了这家,那家又告上法庭。这新修订的法律岂不是故设陷阱?
冰冷的现实阻止了回家的路,貌似有爱的法条仅起了口号作用,无助于现实改观。要保障老人的幸福生活,有两条路可循,一是振兴地方经济,推动城镇化健康发展,让人无须远离家乡;二是户籍准入,老年人社保医保的迁移,逐步打开政策天窗。创业要有适宜条件,进城要有保障与公共服务。只有这样,才能让青年能回到家乡城镇创业,让老人能无牵绊地追随儿女的脚步。
如果一切仍然是坚冰一块,则“常回家看看入法”只能是一场立法秀。模特秀时装,公众还能得享视觉盛宴,立法机关秀立法,徒耗公帑罢了。没有整体推进,初衷再好的法律也只是一纸虚文。(李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