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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可将技术转让税后收入20%奖励有关人员

2013年07月02日 10:38 来源:大连日报 参与互动(0)

  “各级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的科学技术经费支出应当占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百分之二点五以上。”这是新修订的《大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当中的一项内容。日前,该《条例》经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体例内容与1991年版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有诸多亮点。

  亮点之一: 首次将创造力产业的概念 写进地方性法规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创造力产业在科技产业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产值也越来越高。2012年,我市创造力产业创造的产值达650多亿元,到2015年底,将突破1000亿元大关。

  “十二五”以来,我市开展了创造力的理论探索,启动实施创造力产业发展示范工程,形成了集技术研发、公共平台、产业应用为一体的创新价值链。为全力打造新兴创造力产业,《条例》第12条规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以人的创新能力为核心生产要素的创造力,重点在技术研发、工业设计、软件及计算机服务、文化创意等领域形成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服务,逐步形成新型产业集群。”这是国内第一部提出创造力产业概念的地方性法规。

  亮点之二: 科技成果转化可从税后收入中 提取不低于20%经费

  1991年版的《条例》规定:“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对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所生产的新产品,可享受税收、新产品试销价格等优惠政策”。在“奖励与处罚”一章中规定:“在科技进步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奖;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特别奖励。”为了从制度层面上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条例》对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促进科技成果和科技创新人才政策措施进行了规定。《条例》第18条规定:“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得的税后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经费,对完成人及其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对采用股权方式对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进行奖励的,其用于奖励的股权应当占该科技成果所占股份的20%以上。”

  亮点之三: 科技人才引进家属 可享受多种“优惠”政策

  原《条例》的“引进”章节,只是针对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与智力,对科技人才的引进未作规定。新《条例》以法规的形式对“科技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予以明确,特别是条款中增加了科技人才引进家属可享受优惠政策,格外引人关注,足见我市对引进科技人才的重视程度。《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培养、引进科技创新型人才的政策措施,为其在企业设立、项目申报、科研条件保障和落户、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该条款被人们称作为最实实在在的条款。

  亮点之四: 科学技术经费支出占 公共财政预算支出2.5%以上

  科技进步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投入,特别是政府的引导。过去几年,我市科学技术经费支出不到10亿元,2012年底达到30亿元。随着市财政收入不断增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将会大幅度增加。《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的科学技术经费支出应当占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百分之二点五以上。”《条例》还规定:“区(市)县级财政每年安排的科学技术经费支出应当占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百分之一点五以上。”其科学技术经费支出为全省区(市)县中之最。(记者 董国勋)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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